文/王佳琦
新媒体环境下,因网络追星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增长迅速。尤其是北京地区,不仅聚集了一大批演艺明星,而且是新浪微博运营商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因此,作为集中管辖北京地区涉网侵害人身权案件的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大批因追星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在其审理的涉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中,很多被告都是在校大学生,还有10%的侵权人年龄在20岁以下,呈现明显的低龄化特点。
那么,到底网络上的哪些“玩火”言论可能触及法律底线?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又是如何处理的?我们不妨从既有判决中寻找答案。
1. 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李易峰与马典等名誉权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6058号】
2. 饭圈“黑话”、“影射”构成侵权。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
——秦岚与马伟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8222号】
3. 在网络上发布侵权言论的同时发起“打赏”行为,若该行为与侵权言论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为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加重情节。同时因构成违法所得,法院可予以收缴。
——张艺兴与梁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33743号】
4. 由于粉丝与明星具有特殊的牵连关系,因此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同样是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对该明星名誉权的侵犯。
——迪丽热巴与肖俊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35949号】
1. 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李易峰与马典等名誉权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6058号】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被告马典在其微博账号“娱乐圈圈一”上发布了题为《杨幂曾出轨李易峰,并为他打胎流产,还给了卓伟三千万封口费!》的博文,博文内容包括“杨幂为李易峰怀孕人流是真的吗?好几个曝料号都说了,李易峰和杨幂擦出火花了”等内容。文章一经发出,短时间内阅读数超过12万次。
而在原告委托律师发布律师声明澄清后,被告仍未对该文章进行删除。原告李易峰遂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
公众人物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特点,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影响力,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言谈举止、行为事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社会公众知情权利面前,公众人物相应的人格权受到限制。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马典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捏造杨幂曾出轨李易峰,为他打胎流产的事实,并在微博上散布,使得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是对原告的诽谤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马典微博发布的相关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十日内公开道歉并置顶道歉声明7天,并赔偿全部损失4万元。
2. 饭圈“黑话”、“影射”构成侵权。只要侮辱性的称呼能够形成与特定明星的对应关系,即可视为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对明星名誉权的侵害。
——秦岚与马伟力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18222号】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被告马伟力通过其运营的名称为“愚小九”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说说变脸姐妹团一白月光的故事!换头上位,左右逢源,包养小狼狗?》的文章(以下简称“涉诉文章”)。其中以“白月光”指代的方式对秦岚进行人身攻击。
对此,被告辩称:涉诉文章中并未有任何提及及秦岚的内容,该文章是杂文性质,旨在说明某些社会现象,其中的人物均为虚构,并未指向秦岚。秦岚认为涉诉文章中使用的“白月光”的名称表述即专指自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涉诉文章描述的特定人具有普通人不具备的、独特的且大众知悉的身份,而秦岚个人特征基本满足前述个人信息,且涉诉文章留言评论中,网友将“白月光”称之为“QL”“、ql”、“琴蓝”、“亲兰”、“寝兰”、“富察皇后”、“容音”、“皇后”等,而上述称谓则是秦岚名字的拼音首字母、同音词和其饰演的电视剧皇后角色,足以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因此涉诉文章中指称对象是秦岚。
在此基础上,结合涉诉文章内容最终判定马伟力发布的侮辱言论已构成对秦岚名誉的侵害,应当赔偿秦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3. 在网络上发布侵权言论的同时发起“打赏”行为,若该行为与侵权言论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为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加重情节。同时因构成违法所得,法院可予以收缴。
——张艺兴与梁坤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33743号】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梁坤通过个人微博账号“猩妃”持续公开发布“老丑b”“一副太监样”“土狗”等大量针对张艺兴的恶俗文字内容。原告张艺兴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梁坤使用“智障”“sb”“土狗”等近二十个明显侮辱张艺兴人格词汇对原告进行辱骂,并在部分微博中散布虚假事实,误导公众,构成对张艺兴名誉权的侵犯。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律师费及取证费1.3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另经查明,被告梁坤还曾发布微博,称“为了嘲羊区(注:指针对张艺兴进行言语嘲讽)的长久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离不开各位的鼎力支持,请有零花钱的各位群众,支持一下嘲羊劳模吧。我发表了头条文章:《睡前故事》”。该条微博共获得打赏收益金额36964.82元。
法院认为,被告因被张艺兴起诉等事由在微博上发起打赏,此行为与本案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可以认定为梁坤主观过错的加重情节。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被告梁坤借由本案以及与本案相关的侵权微博吸纳网友打赏的行为,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的基本法理,也会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收缴全部不当得利,并另行制作决定书。
4. 由于粉丝与明星具有特殊的牵连关系,因此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同样是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对该明星名誉权的侵犯。
——迪丽热巴与肖俊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京0491民初35949号】
案情简介:被告肖俊丽是职业营销人,靠运营、倒卖微博账号牟利。她通过新浪微博账号“娱乐追击令”持续公开发布针对“迪丽热巴粉丝辱骂其他明星粉丝”、“迪丽热巴粉丝吹嘘迪丽热巴”等侮辱、诽谤言论,诱导网友进行转发或者评论,从中获得高关注度和高点击量。
原告认为被告肖俊丽通过发布关于其粉丝的虚假内容,从而达到故意抹黑原告的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诉请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侵权微博,称原告迪丽热巴“改豆瓣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金鹰节女神”“威胁粉丝”等,已构成捏造虚假事实的侵权行为。
此外,被告在涉案博文中称原告粉丝为“驴粪”,“驴”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具有贬损的含义,而“粪”为“粉丝”的“粉”之谐音,“粪”一词本身具有较为粗俗的含义,用以指称他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由于粉丝与明星具有特殊的牵连关系,故在此情形下,被告对原告粉丝群体的恶意攻击同样是对该明星的侮辱,构成对该明星名誉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3万元。
通过审理一系列涉及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包括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缴;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等等。
这些裁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言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也同样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网络绝非法外之地。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需要每一个网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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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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