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2025-08-09 20:54:01  阅读 611  评论 0

摘要: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哲理法学的主要代表和近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同所周知地,黑格尔的哲学抽象、晦涩难懂。其主要代表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而在法律思想方面有《法哲学原理》。一、绝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哲理法学的主要代表和近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之一。同所周知地,黑格尔的哲学抽象、晦涩难懂。其主要代表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而在法律思想方面有《法哲学原理》。

一、绝对精神(理念)

黑格尔是一个很有创造性的思想家,构思了一个极具特色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他设计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实体——“绝对精神(理念)”,推演了它的发展过程,并把整个世界的各种事物说成是其发展过程的表现和结果。该绝对精神在发展中经历了逻辑、自然和精神三个阶段。

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处于自在自为的状态,它只是以纯粹概念的形式存在,因而其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纯粹概念的逻辑推理;在经过一系列的概念推理后,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界的诸种事物,因而进入自然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通过物理、化学和有机运动,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地发展,最后出现了生命有机体,出现了人;而人是有意识的,因此绝对精神就进入到发展的精神阶段,即由它再回到自身的过程。

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哲学有很高的评价:“黑格尔的体系包括了以前的任何体系所不可比拟的巨大领域,而且没有妨碍它在这一领域中发展了现在还令人惊奇的丰富思想……这些结构仅仅是他建筑物的骨架和脚手架;人们只要不是无谓地停留在它们面前,而是深入到大厦里去,那就会发现无数的珍宝,这些珍宝就是在今天也具有充分的价值。 ”

二、法的概念

黑格尔对法下了一个哲学的定义:“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进而论述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实能够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与一般所说的“法”不同,黑格尔不仅把法理解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而且把它与人类的本质和整个历史,乃至于“绝对精神”联系起来思考,由于他认为人的本质是精神或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所以他把法理解为自由意志的定在,人的自由的规律;由于他认为真正的意志是带有普遍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是国家通过立法获得的,因而他认为法是公意或国家意志。

二、法的分类(or法的发展阶段)

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最好理解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首先,他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定法”,并用“法”和“法律”二词以示区别。自然法即应然法或法的原理,他称之为“哲学上的法”;实定法即实际上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印证法和制定法等。

黑格尔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即把研究的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二是放在应然法的“自然法”上。他从人的本性和人类历史的全过程来思考法的问题,将法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这些阶段从总体上是包容于其“绝对精神(理念)”之中。

黑格尔认为“法”是绝对精神发展的第三阶段,即精神阶段的第二小阶段——客观精神或社会精神阶段。而这之中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都是一种法或权利,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体现自由,一个比一个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三、抽象法

人是能意识到自己主体性的主体。一个自然的人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一个具有人格的人。抽象法上的人格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人格包含了权利能力,是一种形式的法,此时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其次,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侵害人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最后,人格本身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对自己的限制,是自己成为实在的,人格外化的过程,依次经历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

(1)所有权。黑格尔说,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他认为这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权利。当我把某物至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这就构成了占有。当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依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取得占有、物的使用和所有权的转移。

(2)契约。在物的转移和交换过程中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契约。黑格尔认为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并解决了一个矛盾,即直到我在与他人合意的条件下终止为所有人为止,我始终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独立的所有人。我通过契约转让我的所有权,作为已被转让了的我的意志同时使他人的意志,即不同意志的统一,在这一统一中,双方都放弃了他们的差别和独立性。由此可见,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统一。

(3)不法。自由意志的进一步发展就进入了不法环节,这是对意志本身的一种否定。当取得不法的形式时,它或者是直接的表象,即无意的不法或民事上的不法,或者被主体设定为表象,即欺诈,或者简直被主体化为乌有,即犯罪。

(4)*对刑罚问题的讨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对法的否定,而刑罚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一种否定之否定,从而实现对法的恢复。他说,犯罪应该予以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它侵害了作为法的法。进一步地,犯人有其自由意志,其犯罪行为是对其自由意志的侵害,这样,对犯人所加的侵害就是一种正义。刑罚既然包含了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5)*对犯罪、报复和复仇的关系论述。黑格尔说,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报复和犯罪应当具有价值上的等同,因为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也同样应该具有质和量的一定范围。他认为作为报复的刑罚和古代的复仇有本质区别。在无法律和无法官的社会状态中,复仇难免过分而导致新的不法,复仇永无止息。黑格尔说,就是在现在许多立法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存在。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

四、道德

黑格尔说,在形式法阶段,人还没有感觉到是自由的,也没有认识到法能给人以自由,也就是说还没有达到对法的意识,那么,在道德法阶段则使人达到这一认识,但仅仅是各个人内心的认识,还留在道德领域,所以这种法叫道德法或“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法的概念是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与善三环节。一个人的行为要进行道德评价首先要看他是否出于故意,只有出于故意者才负有道德责任;而故意的进一步就是意图或动机,即目的何在。而这个目的只有不仅对自己有利,而且对所有人有利才是有道德价值的,这是福利或效果;在第三个阶段,道德不再是一种手段,自身就是目的,他所追求的不是眼前的福利,而是善。

五、伦理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充满着三段论,总是以肯定开始,经过否定,最后以否定之否定结束。对法的发展之论述也是如此,形式法是客观法,道德法是主观法,主客观的统一则产生了一种更高级的法——伦理。

他认为伦理的发展环节有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家庭是最初的伦理,这里伦理以自然的形式,即爱和感觉的形式存在。市民社会是伦理的现象界,是伦理的丧失。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的阶段,它是“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

与伦理相对应伦理的法也包括三个环节: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历史。国家制度是国家巩固的基础,以及个人对国家新人和忠诚的基础;国家内部制度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王权(王权是包含国家政体的、绝对自我规定的权力),国家外部制度是对外主权,“独立自由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国际法是从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的现实性以享有主权的各个不同意志为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于,条约作为国家彼此间的义务的根据,应于遵守。黑格尔把世界历史描述成普遍精神内在的和外在的性全部范围的精神现实性,是法的一个较高级的发展阶段;世界历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保持着世界精神的理念的必然环节,并获得它绝对的权利;世界历史分为四种王国: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和日耳曼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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