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而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同承办检察官的有效沟通的确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长期辩护经验出发,向检察官提出意见建立在两点基础上,一是以案件卷宗材料为事实依据,二是寻求具有直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含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首先,辩护律师以在案证据材料为起点来进行沟通,对检察官而言,会显得更加理性和专业,并能传递出衡平价值理念。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也会以同样的审慎和耐心态度予以回应。其次,在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基础上,现实的法律依据才是辩护律师实现目标效果的武器。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快速更新迭代的今天,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依据能使与检察官的交流出现新的突破。
从技巧层面上,与检察官的沟通有文字上的,即法律意见书,也有口头上的,包括当面沟通和电话沟通。这三种方式的适用一定要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加以进行。例如,在检察官还未阅卷或刚阅完卷之时,先行递交法律意见书,一段时间之后,可以就法律意见书中的焦点问题与检察官打电话进行交流,换取检察官的初步意见。在检察官的意见基础上,需要对相应法律意见的内容予以补充和修整使之更加成熟、完备,之后就可以适时约检察官当面沟通,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争取将辩护意见灌输给检察官,获得一致认同。当然,不同案件交流的方式顺序可能完全不同,作为辩护律师,还需要灵活应变,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意见更有效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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