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有撞大运的性质,有可能因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无效,比如打赌合同。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射幸合同也有可能具有效力,比如合法的有奖销售。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承担赔付对方保险金的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其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
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但这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就保险人承保的全部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而计算出来的,所以从承保总体来看,人身保险合同是不存在偶然性的。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作成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重大,而且人身保险合同往往投资大,周期长,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国《保险法》也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特定要求。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推定、默示等行为方式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间有相应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因此属双务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关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出于良好的诚信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
由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无保留地将各自知悉的有关保险标的及保险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告诉对方,以便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是否与对方达成协议。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为了充分维护投保方的合法利益。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雇用、委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它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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