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第三方介入国际危机进行管理来源于外交实践中的调停等第三方介入行为。相较于其他介入形式,针对第三方调停(或称“调解”)冲突的研究也相对较多。因此,我们不妨先从调停的行为分类入手分析。
调停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古今中外,无论是个体、团体、社团、社会间乃至国家间,都有过寻求克制自身的破坏性行为并确保彼此间的秩序与和平的经历。
但是对调停的具体定义及其与斡旋等其他第三方危机管理形式的定义区分,学术界则有着不同认识, 有学者认为调停是一个由外部发起,旨在使冲突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过程。
也有学者从功能角度出发认为调停(或调解)是由与冲突并无直接干系的第三方所采取的使冲突方达成共识或冲突解决方案的行动。
根据雅各布·贝尔科维齐的总结,所有的调停都具有如下的特征:
调停是各方自身冲突管理努力地延伸和继续;调解涉及个人、团体或组织对两个或多个行动者之间的争端的干预;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非暴力的、最终没有约束力的干预形式;调解将原本的双边争端转化为某种三方互动。通过将行动者的数目从两个增加到三个,调解产生了相当大的结构变化,并为达成协议创造了新的焦点;调解员介入争端是为了以某种方式影响、改变、解决、修改或影响争端;调解人有意识地或以其他方式带来他们自己或他们所代表的团体或组织的想法、知识、资源和利益。调解人通常是重要的行动者,他们对争议有自己的假设和议程。国际调解员既是利益相关方,也是有关各方;调解是一种自愿的干预形式。这意味着当事各方保留对其争端的结果(如果不总是进程)的控制,以及接受或拒绝调解或调解员建议的自由;调解仅在特定的基础上进行。由此可见,调停行为是以第三方为主的,旨在影响争端走向,帮助双方达成争端解决方案或至少暂时和解的行为或过程。
在现有的有关调停行为或手段的文献中,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将调停战略分为三类,一、反应性行为;二、非指示性行为;三、指导性行为;另外一种分类方法则是通过对调停者的角色进行定位来展开的。
反应性行为是最消极的一类行动,它涉及调解人试图使自己熟悉争端并为其以后的行动奠定基础的活动。目的是通过了解冲突方和冲突议题的信息和知识,促进更好的互动以降低国际冲突的复杂性和带来的不确定性。
非指示性行动则更为积极,他涉及在调解者尽的最小帮助下,冲突方能够增加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的可能性。比如调解方可以通过声明自己的中立立场,确定调解各方的数目和身份等方式来影响调解。
指示性行为则是调解方积极介入的策略,旨在鼓励出台具体的解决方案或甚至寻求直接操控冲突方结束争端,通常以提供建议、施压等形式出现。
通过对调停者的角色进行定位来分类的方法则认为,在冲突管理中,调停者一般有三种主要角色:沟通者、倡议者、操控者。每种角色都有对应的策略。
沟通者在冲突方的联络中断的情况下起到畅通双方沟通渠道的作用,如在冲突方之间穿梭促进双方交流信息,提供建议与让步等;倡议者则能够提供新的提议,帮助冲突方重新思考议题,或为冲突寻找解决思路;操控者则涉及在冲突中利用自己的筹码发挥自身的杠杆作用。
事实上,调停者作为沟通者和倡议者的角色在实际的冲突管理实践中并不清晰分明,而是有着角色重叠的部分的。
有学者在将第三方的活动统一归入调停门类下的基础上,根据调停者在冲突中的介入程度将调停者分为“沟通的促进者”、 “信息的沟通者”、 “信息的解读者”、“结果的监管或保证者”;
也有学者将人道主义救援也列入第三方国际危机管理行为的门类里。
基于上述对调停行为的诸多分类并根据第三方对冲突的介入由强到弱的顺序,调停研究的代表学者贝尔科维齐将国际冲突调停的手段归为三类:
一是沟通磨合策略(Communication-Facilitation Strategies),介入程度最弱;
二是劝谈促和策略(Procedural Strategies),介入程度中等;
三是赏罚诱压策略(Directive Strategies)介入程度最深。
根据对调停定义及调停行为的分类,不难看出,调停是危机管理行为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且调停的具体形式与国际危机管理的形式也有着许多重合之处。
因此,根据第三方行为体对冲突方的介入程度,我们也可将第三方国际危机管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阶段为信息收集与明晰立场;第二阶段为调停。
在第一阶段中,第三方需要收集尽可能多的有关冲突的信息。鉴于国际冲突的突发性和复杂性,第三方只有明白冲突方的情况、冲突的具体内容、冲突升级的可能性等,才能为接下来制定具体的危机管理策略提供情报支撑。收集信息还有助于明确自身在危机中的利益关切。
如前所述,第三方介入危机主观上是因为看到了自身利益有可能在危机中受到波及,因此只有明确了自己在危机中所受波及的是何种利益或者希望在介入危机中得到怎样的利益,才能调动起决策者危机管理的动力与对策略的选择。
经验上看,第三方在危机中牵涉的利益越重大,牵涉得越深,则第三方介入的动力越大,对策略的选择也会更具积极性以平息冲突。
在对危机有了足够多的了解后,第三方需要根据对冲突发展情况的研判和自身在冲突中的利益牵涉情况,声明自己在冲突中的立场。
如前所述,第三方可以就事论事,声明自身的中立立场,藉以打消冲突方对第三方干预的戒心,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有着与冲突中任意一方的明确友好关系,则此时第三方出于平息冲突而释放出的警告信号或调停建议可能更为冲突中一方所接受。
在接下来的案例分析中,美国能够成功调停 2001-2002 年印巴对峙,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便是美国在当时与印巴双方都保持了不错的合作伙伴关系。
但表明立场也对应调停中的轻度介入措施,其对危机管理投入的资源和精力都是有限的。真正高强度的介入要等到第二阶段的调停。
危机管理的第二阶段为调停,在这一阶段,危机呈现恶化的态势或冲突烈度急剧升级的情况,第三方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等动机,认为单纯的表态已无法阻遏危机的升级,于是针对危机管理的资源和精力投入都进入到了一个加大的过程。
在这一阶段,本文认为危机管理语境下的调停同样可以借鉴贝尔科维齐的分类,从最低限度的控制力出发,第三方可以以高层穿梭外交等形式在冲突方之间沟通信息,安抚双方的敌对情绪,为达成合作创作条件。
如果需要对冲突双方进行更进一步的管控,第三方可以通过调节信息在冲突方之间的分配情况,影响媒体的发布内容对冲突方的互内容和冲突方对彼此以及自身利益的认知施加影响。
如果危机仍没有降温的趋势,则第三方还可展开更高强度的介入,如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与冲突方形成的合作关系,通过施加政治、经济压力加强冲突方降温冲突的动力,这也是在冲突发酵中,第三方介入程度最深的危机管理策略。
可以看到,一方面,第三方介入的危机管理行为是多样的,从立场表态到施压,第三方可根据冲突的烈度以及自身利益的牵涉程度来决定自身采取怎样的策略。
但也应该看到,无论何种策略,第三方危机管理举措都带有选择的限制性,这是因为一方面,第三方危机管理的行为均属基于外交或政治的非强制性手段,虽然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有进驻冲突地域监督停火或监督协议落实效果的行为。
但本质上,此类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干涉的概念,强制介入冲突不仅有违联合国宪章精神,更重要的是,对当事国构成的侵犯容易滋生冲突双方对第三方干预的抵触情绪。
甚至将矛头对准第三方,使第三方卷进本无直接干系的冲突中,这样不仅有可能使调停失败,还有可能对第三方行为体利益带来损害。
另一方面,哪怕是第三方介入程度较深的高层访问甚至施压,其生效的最重要的因素还需要回归到冲突方自身,只有冲突方认为合作与谈判的收益大于继续冲突的收益,或者慑于军事冲突的破坏性后果而保持克制,第三方的危机管理行为才能作为一个触发因子发挥作用。
正如学者指出的,调停也只是各方危机管理努力地延续,危机管理的成功是基于各方都不想升级冲突,希望合作的意愿基础上的。
除了对第三方干预下的危机管理的手段分类有所争论外,如何评价第三方介入对危机管控的效果,学界的探讨也起步较早且同样见仁见智。
现有文献中,对第三方危机管理的有效性评价主要从如下几个视角出发,一是从危机的烈度出发来评价,如有学者认为,第三方国际危机管理有两个标准:
一、第三方管理的出现是否降低了后续冲突升级的可能性;
二、它们(管理的努力)是否提高了冲突方实现和平解决的可能性。
其中,第一个标准是“底线”,第二个标准更具实质意义。 也有学者围绕当事双方的相互关系制定标准,如美国学者凯尔·比尔兹利在分析联合国不同的干预手段给危机带来的不同缓和效果时关注了三种使危机结束的方式:
妥协,即当行为体确认了争议物品或议题的新的分配方式,且这种分配方式比冲突更为可取,能够通过某种承诺予以保证时,危机就会走向结束;僵局:行为体意识到保持现状比升级冲突改变现状更为可取;一方胜利,即当谈判失败,双方承诺降至最低,一方完全击败另一方时,危机也会结束。 凯尔认为,妥协意味着双方讨价还价成功;僵局则意味着双方仍有冲突再起的隐患,而一方的胜利则意味着双方无力达成共识只得诉诸战争,也意味着干预的失败。二是从短时段、长时段里危机的走向与变化来评判第三方危机管理的效果。漆海霞
如有学者认为,第三方不同的调停方式会给危机方带来三种可能的结果:
一、正式协议的达成;
二、在后危机时期行为体间紧张关系的缓解;
三、调解是否促进了行为体日后一般关系的缓和。
其中,第二个结果侧重危机结束当下行为体间的关系情况,而第三个结果则侧重调停对行为体在平时的一般关系的影响。
清华大学漆海霞在分析国际调停不同策略的效果时,将效果分为“短期效果”与“后续效果”两大类,短期效果主要看调停者进行调停后冲突方是否接受并以“短期效果=调停效果+冲突结果”的形式予以公式化;后续效果则指调停成功后是否还会发生冲突,并以冲突是否再次发生为指标。
仔细看,这些视角既有重合之处,也有各自的分类理由。据此,本文认为需要兼顾行为体与时间段两个维度综合考虑第三方国际危机管理的效能,在评价效能时综合考虑危机烈度变化与危机当事方关系。因此绘制如下表格:
其中,就短期来看,第三方干预危机的效能可从调停是否为当事方接受以及危机的升级态势是否被阻止方面来评价,其中,调停为当事方接受是阻止危机升级的前提;长时段来看,通过第三方的干预,双方能否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安排是此后危机方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在第三方的干预下,若危机当事方能达成共识是干预的最好结果;而冲突再起则意味着干预失败,维持僵局介于共识与冲突之间,意味着冲突方的分歧仍旧存在并可能成为下一次危机爆发的隐患。第三方国际危机管理的生效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具体来看,第三方国际危机管理的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可从第三方与危机方两个方面分析。从第三方来看,第三方选用何种干预手段,干预的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第三方干预国际危机的有效性。
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更为积极的干预,相较不干预更可能促使冲突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多种干预手段对促使冲突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效力上。
诸如施压、威胁撤回资源等操控性手段(Manipulative Mediation)要比议程制定手段(Formulative Mediation)与沟通磨合(Facilitation Mediation)更有效,而议程制定手段又比沟通磨合更为有效。
但在危机当下,促进冲突方的即时缓和方面,议程制定手段与沟通磨合则比强硬的操控性手段更为有效,其中尤以议程制定手段最为有效;长远来看,在冲突方日后的关系平稳方面,议程制定手段优于沟通磨合手段。
从危机方来说,如前所述,不愿冲突升级的主观意愿是第三方介入的重要条件,但有时,危机双方的对外行为会受到信任赤字、本国国内舆论、政党政治等因素的裹挟。
凯尔·比尔兹利在研究第三方干预对冲突双方作出非对称妥协安排时的作用时指出,即使冲突方致力于相互同意的安排时已经排除了足够的不确定性与误判因素,理性的冲突方在达成非对称性妥协时仍面临两大问题:承诺难题与国内约束。前者指冲突双方均不相信对方会遵守协议。
后者指国内压力可能会掣肘双方作出必要的妥协达成共识,尤其是当领导人已许下绝不退让的承诺。
针对这两大问题,如果第三方能够提供贯彻协议的协助,如监督一方的协议执行情况等,就可以减轻信任赤字;而通过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裁决等方式,也能为冲突各方领导人在面对国内压力时有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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