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律师函只是一张纸,并没有什么大作用,遇到纠纷的时候发律师函都是没用的,对方直接就可以无视它。但其实,这样想是不对的。实际上,律师函的用途十分广泛,是主张权利的最好凭证之一。
以下就是最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真实地诠释了律师函的价值和意义,因为这封律师函起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最终该案件胜诉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51号
当向对方发出律师函时,即使对方主张没有收到律师函,但可以从律师函的快递信息,内容上印证当事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主张权利的义务,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该案中,因为对方虽主张自己没有收到律师函,但人民法院综合了所有证据,认定发函方已经尽到了积极主张权利的义务,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所以发函方的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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