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颜某因矫正期间当“老赖”,被司法拘留,且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受到警告处分,被柯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8月7日,颜某被押送监狱执行原判刑罚。
案情概述
2018年2月2日,颜某因犯诈骗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为了交上此次判决罚金,颜某叫来了自己的朋友周某,请他垫付,称自己有10万元存放在女友处,颜某原先就欠周某10万元,承诺自己从看守所出来后立即一并归还。
但颜某却言而无信,出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债权人周某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颜某于15天内先归还款30000元。
但过了一个多月,颜某仍拒不还款。
债权人遂向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颜某仍不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柯城区人民法院以颜某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三次对其司法拘留各15日。
同时
在社区矫正期间,颜某因违反规定不假外出、不按时报到、违反信息核查等,三次被柯城区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在此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居住地,该行为属于社区矫正对象可予以警告以上的处罚情形。
鉴于颜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多次受到警告,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柯城区司法局建议对颜某提请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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