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老孙与小花是情人关系。一日,老孙带小花与同事老董某、老刘等四人吃饭饮酒,期间小花光自己一人就干掉半斤白酒,陷入昏醉。之后,老孙、老董轮换着将小花背到一宾馆住宿。在宾馆内,老董趁小花醉酒之际对其实施强奸后离开,期间老孙在场,但未进行有效阻拦。小花醒后,因此事与老孙争吵,过程中老孙将小花强行按压至床上,用手、枕头捂压其面部,致使小花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妇女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
老董虽然整体上没有采取暴力以及胁迫,但他利用小花酒醉无知觉状态,利用她不知反抗的情况,对其进行侵害,事后从小花反应来看,很明显违背了她的意愿,显然已经构成该罪。
但老孙在此处构不构成共同犯罪呢?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法条简单理解,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的人主观上共同故意的实施了相应实行行为,侵害了法律保护之权益。
简单点理解的话,就是一块干,作用相当的,那就叫共同正犯,在后边撺掇的,叫教唆犯,下手帮忙,但起辅助作用的,叫帮助犯。
显然,老孙之前将小花带来酒宴,并进行灌酒,之后并无其他任何行动,他未曾想着和老董合意侵犯小花,不具有主观故意,也不具有客观实行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老孙在小花受害时有没有义务救助?
老孙带小花与同事饮酒,本属于情谊行为,作为成年人,每个人都应该知道自己的度,知道过量饮酒的潜在隐患,按说,每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
但是,作为同桌饮酒者,特别是老孙这样带人过来的,这一行为使得老孙自己短暂获得了饮酒前后注意义务,因为其先前邀请喝酒行为,在一定程度下,使当事人处于其管辖范围。
他有义务不去灌酒,有义务确保酒醉后小花安全,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
当天,老孙与小花共同饮酒,后将小花送至二人共同居住的宾馆房间,此种情况下老孙负有保护小花人身不受他人侵犯的义务。
同时,老孙当时也是醉的厉害,他在小花受害时能否具有阻止能力,成为他这履行义务的关键,如果他自己都晕的抬不起胳膊,睁不开眼,那就有些难了。
法院在审理时候,就是无法拿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当时老孙有无能力救助小花,所以无法据此判断老孙的不作为是否成立。
老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老孙最终将小花捂死了,死亡结果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首先,判断故意与过失,这两个很好判断,就看老孙主观心理上到底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杀死了小花就行了。
老孙争执起因于老孙作为小花情人,竟然在身边,让自己的同事侵害自己,之后吵架老孙火了之后,采取暴力手段,他采取手段明显是故意的,并不是不小心,所以在行为上为故意,那就排除过失杀人罪。
第二,老孙故意暴力侵害小花,这暴力,是杀人的暴力还是想出口恶气,伤害的故意,很明显,当时老孙是生气小花辱骂他,为了阻止小花进一步辱骂,老孙采取了暴力,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意思。
综上,老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
目前,法院判老孙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老董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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