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报酬,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保险行业:

其它行业:

其它相关规定:

特别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该佣金限定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3、我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按实现的收入支付佣金外,还约定按照收到客户预存款项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收到客户预存款项是否计入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
2009年0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1、合同或协议中并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
2、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3、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作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作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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