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查处违建还是征收中,强拆是大家尤为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往往不知如何是好,相比强拆有关法律问题,大家更关注的是不是真的会被强拆的问题。以下几个问题告诉大家究竟会不会强拆?面对强拆还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小知识。
强拆之前大家首先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方可进入强拆程序。或许大家不关注这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但是在维权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两种维权思路和方向是不同的。
首先来说责令限期拆除,它并没有被列入《行政处罚法》列举的种类中,但是《土地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
而强制拆除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明确: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和强制清除地上物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并没有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因此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的六十日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可以,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需等诉讼期满后,并不是不可以强拆,所以被征收人不要坐以待毙。
强拆程序是违法情形最多的,部分相对人都是在强拆发生之后才开始有维权的意识,不能说此时维权晚,只是前期没有律师介入,可能丧失很多应当保留而没有保留的证据,加大后期维权的难度。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把强拆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调查取证阶段、立案告知阶段、审核决定阶段、强制执行阶段。每个阶段又包含多个小程序,比如现场勘验、陈述申辩、催告程序、公告等等。在多个小程序中,相对人可以采取措施的是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等。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拆除公告是当事人最后的机会,一旦错过这个时效将马上进入强拆程序,且基本上已经无力回天。
被认定违建其实还不是最坏的结果,最坏的结果是执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但是被拆迁人确始终坚信新时代、新背景下不会发生强拆行为。当然现阶段执法部门不会做明显的维权强拆,但在征收中依旧有显微的违法情节,这主要是因为执法部门接到上级的要求压力比较大,其次是基层的执法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的理解还不够熟悉和透彻。强拆的基本原则和法定程序是不可违背的,在最佳的时间维权才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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