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通过某平台从A有限责任公司处订购十台打印机,当天支付了全部货款,后该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在雷某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发货义务,且将雷某电话拉黑。雷某决定通过诉讼要求对方退回货款。在起诉前,雷某未咨询律师,而是通过某几个短视频平台了解到该种情况要以“法人”为被告,且部分视频中均存在“不要轻易去别人公司当法人”的表述。雷某通过查询,得知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某,于是开始费劲心机的搜集齐某的身份信息。待信息收集齐备、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后,雷某带着以齐某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最终的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雷某很纳闷,为什么会被驳回起诉呢?原因在于雷某在他人的误导下认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同一概念,导致其在本案中确定的被告主体是不适格的,因此被法院驳回起诉。
概念区分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在于法定代表人是通过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产生,要在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而法人代表可通过法人的授权产生,仅授权某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特殊规定,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后续的文章中将介绍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各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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