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安徽省阜阳市xx镇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8年5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将该村纳入征地范围内。随后,县政府又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明确了由镇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对xx村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然而,两年过去了,镇政府和包括王某在内的xx村村民,就补偿安置协议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2020年5月,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到xx村,在王某等村民的房门上贴上了《房屋征收公告》;村民们不予理会,但一个月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又在村民的房门上贴上了《搬家验房公告》、《房屋拆除通知》等。
2020年7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包括王某在内的二十余户村民的房屋。王某和村民们都不服,将镇政府告到了法院。
但镇政府辩称:拆除了王某等村民的房屋是事实,那是因为他们要求的补偿标准太高,最后实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不得已才在他们的门上贴了公告和通知,而且镇政府工作人员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了村民可以陈述和申辩,但他们并未在法定期间内陈述和申辩,之后镇政府才组织人员强拆房屋。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到本案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镇政府有权直接强拆村民的房屋。
而《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土地征收的法律更是明确规定了,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因为安置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严重影响征地拆迁进度,土地征收方履行完提存补偿款等程序后,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拆。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期间,法律只赋予了人民法院强拆房屋的权利。因此,即使镇政府履行了公告、通知义务,告知王某和其他村民有权陈述,申辩的权利,其强拆房屋的行为也严重违法。
镇政府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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