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评析)

 2025-08-10 01:39:01  阅读 188  评论 0

摘要: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有名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有如下常见诉讼争议焦点:1.委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损害赔偿;3.委托合同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报酬或受托人未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诺成合同、有名合同。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有如下常见诉讼争议焦点:

1.委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及损害赔偿;

3.委托合同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报酬或受托人未按约定处理受托事务、处理受托事务不当,致委托人损害的违约责任承担。

本文主要就争议焦点1进行展开。

本文预计阅读需9分钟

案情概要

2015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项下的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A、B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甲以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的身份参与工程的建设活动。

由于甲长期在工地上,A公司为便于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劳务报酬,与甲达成委托支付劳务报酬合意,约定由甲代A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劳务报酬,对此,双方未签订相关的书面委托合同。截至2017年8月28日,A公司向甲个人账户支付案涉工程劳务报酬共计1180余万元,但甲未按约定完全履行受托义务,仅将450多万元用于发放劳务报酬,A公司为此再次筹款用于支付劳务报酬而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故A公司起诉要求甲返还未发放的劳务费729余万元,并赔偿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甲否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没有返还的义务。

焦点归纳及评析

1. A公司与甲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2.甲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3.甲是否有返还并赔偿A公司的义务。

1.A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焦点一的关键问题在于,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现行法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二是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关于途径一,因委托合同在法律上无形式上的强制要求,合同成立的要件即要约和承诺。关于途径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按照法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来就无特定形式要求的委托合同的成立自然也可以通过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这一事实来证明。

本案中,在无法证明甲曾经向A公司作出过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证明甲存在履行委托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进而证实A公司和甲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如:A公司向甲个人账户转账凭证,且在汇款备注一栏标明“劳务款”字样;甲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部分履行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代付报酬义务等。

2. 甲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甲在诉讼中提出相关证据以证明其系B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应由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并由此得出本案被告不适格的结论。对前一事实的无异议,并不当然得出对后一结论的认可。

首先,甲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妨碍其同时成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A公司与甲之间的委托合同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协议》相互。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替其工作人员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是该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但甲代A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并非在履行其作为B公司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最后,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只存在于侵权责任体系中,不能介入A公司和甲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3.甲有返还并赔偿A公司的义务。甲和A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甲违反合同约定,在已经收到A公司汇款的情况下,仍拖欠劳动者报酬,其在主观上是明知且故意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为此所受的损失。

本案最终确认A公司与甲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判令甲返还A公司劳务款729余万元。

律师观点

1. 在诺成性、不要式合同中,主观上的合意需要通过客观事实予以证明,其中,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事实可以成为证明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个突破口;

2.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注意厘清诉请所立足的基础法律关系,避免混淆。

委托合同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一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之一,其下设“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四个特殊的三级案由,本文所析案例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纠纷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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