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律师(沪泽案例说)

 2025-08-10 01:57:01  阅读 792  评论 0

摘要:案情引导A某、B某二人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A某曾向债权人C某借款3000万元,并瞒着妻子B某与债权人C某签订《借款合同》,妻子B某由于并不知情,故未在《借款合同》签字。后A某到期拒不归还借款,C某无奈之下将A某、B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推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

「沪泽案例说」爱TA,就要爱TA的一切?向不合理的共同债务Say No


「沪泽案例说」爱TA,就要爱TA的一切?向不合理的共同债务Say No

案情引导

A某、B某二人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A某曾向债权人C某借款3000万元,并瞒着妻子B某与债权人C某签订《借款合同》,妻子B某由于并不知情,故未在《借款合同》签字。后A某到期拒不归还借款,C某无奈之下将A某、B某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推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B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后该案经最高院再审,认为原审及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错误的,遂依法作出了改判,认定3000万元借款为A某的个人债务。

「沪泽案例说」爱TA,就要爱TA的一切?向不合理的共同债务Say No

裁判意见

本案的审理,自基层人民法院直到最高院,出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就在两个"新旧"法条上。

本案中的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3000万元系A某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即: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该条文进行了一种推定性的设置,由夫妻一方负担起了举证责任。结合上述案例,B某如果不想承担这3000万的债务,就需要举证证明A某与C某之间已经约定了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向第三人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实在是少之又少,因此非举债方想要证明配偶的借款行为与自己无关,确实很难做到。在很多案件中,这一规定无形加重了夫妻的证明责任,也使得非举债方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更有甚者,会有丈夫或妻子通过这一规则漏洞转移自己的债务风险,引发了诸多的争议。

最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所依据的是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前文所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改成了由债权人负担,若债权人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巨额借款行为都会被推定为个人债务。

这一条款的发布大大改善了婚姻中的债务乱象,对诸如举债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外一方、非举债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之类的情况,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与打击作用。

「沪泽案例说」爱TA,就要爱TA的一切?向不合理的共同债务Say No

律师观点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最高法及时出台的这一规定,大大避免了实践中恶意串通转嫁债务偿还风险、让无辜当事人受到巨额债务所累的情况。当然,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的这一新规定,并非对所有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情形都适用。

首先,若法院作出判决是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那么即使债权人最终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确系双方共同债务,也不会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适用2018年1月18日之后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

其次,若借款确系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适用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作出,即使数额巨大,夫妻一方主张该笔债务系个人债务的,法院一样可能不予支持。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显然是为了应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及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巨额债务这两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注意做好彼此之间的财账管理,谨防任何一方染上赌博等不良恶习,这既是维持稳定和谐的家庭生活的需要,也是对未知法律风险的提前防范。

「沪泽案例说」爱TA,就要爱TA的一切?向不合理的共同债务Say No

总的来说,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即使旧规定存在一定的漏洞,也不能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归根结底,法律对婚姻家事法律关系的保障与调整,只有建立在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的基础之上,才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本文图片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文中所引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例,谨供学习研究使用,已隐去相关当事人及法院信息。

因法律实践具有特殊性,上述案件的判决、裁定结果不代表本所律师观点,也不等同于其他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仅具普法宣传之用。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上海债务律师(沪泽案例说)】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46159.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831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