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案例(真实案例)

 2025-08-10 03:12:01  阅读 108  评论 0

摘要:读真实案例,学法律知识!大家好,今天来带大家读一个真实的案例,依照我国农村的风俗,在亲属去世下葬的时候,一般会请祭祀先生来做“法事”,做法事的时候,往往会用到火,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火灾,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引发山火的人就会因为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追究。今

读真实案例,学法律知识!

大家好,今天来带大家读一个真实的案例,

依照我国农村的风俗,在亲属去世下葬的时候,一般会请祭祀先生来做“法事”,做法事的时候,往往会用到火,稍有不慎便会引发火灾,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引发山火的人就会因为触犯刑法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今天的案例就是一个因为祭祀先生在做“法事”的时候不慎引发山火,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判刑的真实案例,案子发生在2020年3月21日,案发地点在贵州省凯里市的一个农村,最终祭祀先生及点火的人因“失火罪”而被判刑。

山火是如何引发的?最终法院是怎么判的?让我们往下看。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1日中午12时许,凯里市凯棠镇养小村村民抬一名死者到该村掌干“别干九”(地名)下葬,被告人唐某1负责做法事。在挖坑之前,唐某1没有携带火机,便安排被告人唐某2用打火机点香和纸钱,唐某2听从唐某1的安排用气体打火机点烧纸钱、香后,唐某1用小木棍插一小块肉在燃烧的纸钱上做法事,燃烧的纸钱将地上的杂草引燃,燃烧的杂草被风吹后向周围蔓延,造成山林火灾。

经鉴定,被烧的有山林和园地,山林被烧植被有松树、小杂树、刺、杂草;园地被烧植被有李子树、猴桃树、葡萄树、苹果树。过火面积共计5.1785公顷(77.6775亩)。其中:1、过火林地面积为4.4049公顷(66.0735亩),有林地面积1.1707公顷(17.5605亩),疏林地面积0.4675公顷(7.0125亩),灌木林地面积2.6171公顷(39.2565亩),未成林地面积0.1496公顷(2.244亩)。2、园地面积0.7736公顷(11.604亩)。

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某1、唐某2违反森林管理法规,防火意识淡薄,在安葬祭祀时不慎引发了山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178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二被告人均提出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死者家属承担赔偿的辩解。经查,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当地的风俗,被告人唐某1作为死者家属请来的做祭祀先生,应当明知在安埋死者的过程中需要用火,且案发当天气较为炎热风大,更应注意用火安全,但在被告人唐某2协助其烧纸后,二被告人均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引发山火,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二被告人承担,故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1、唐某2的犯罪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人唐某1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被告人唐某2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3、被告人唐某1、唐某2按照凯里市林业局2021年1月29日制定的《凯棠镇掌干“别干九失火案”补植复绿方案》对损毁的3.6747公顷国家公益林地履行生态修复。

四、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

(一)本案因有人死亡,死者家属请上诉人帮忙做法事,按习俗烧香烧纸引发失火,系受死者家属授意、组织和指使,死者家属应当被列为被告人,共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二)案发后,上诉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识到自己所犯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诉人认罪悔罪,以及上诉人年老多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给予上诉人改判缓刑。

五、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唐某1、原审被告人唐某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在办理安葬祭祀事宜过程中失火,引发山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4049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被告人唐某1、唐某2的犯罪行为,致使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原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上诉人提出应当将死者家属追加为本案被告人,共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中,因火灾受损失的有关果农并未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上诉人等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追加有关人员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另外,就本案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而言,死者家属邀请唐某1作为祭祀先生是事实,但祭祀活动与发生火灾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换言之,本案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唐某1、唐某2用火不慎所致,死者家属并没有用火行为,故其对二被告人的失火后果不承担责任,上诉人请求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提出其自愿认罪悔罪,请求给予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唐某1及原审被告人唐某2在一审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认罪,一审判决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虽认罪,但经核实,二被告人未对损毁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没有履行生态修复的法律义务,与其表示认罪悔罪的言行不相统一,对于上诉人唐某1请求给予判处缓刑的理由以及唐某2的辩护人提出给予原审被告人唐某2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六、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读案例,学法律。

1、什么是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失火罪的成立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没有侵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与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

2、构成失火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不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二是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是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四是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烧毁的;

五是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失火罪与放火罪有什么区别?

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案例(真实案例)】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46910.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1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3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