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兄弟看到标题可能会说:
就这?这种警情我每年处理上百起,没什么好讨论的!
然而在现实中,这类警情管辖权交织、职责不清,让很多警察分不清自己该不该管,能不能管,要不要管。
比如有交警认为小区门口不是路面,那就是派出所的事情;而派出所的警察却认为这警情与车有关,交警才是车辆的主管部门。
于是就出现了相互推诿、各执一词的情况。
派出所:让交警去把车拖走!
交警:这归派出所管!
网友们对这类警情的看法也不统一,有人认为用汽车堵门属于“寻衅滋事”,理应由派出所处理!
有人则吐槽这类警情交警也可以处理,指挥中心却直接派给派出所。
也有人说即使派给交警,交警也基本不来,只会留下一句“小区门口不是道路”就扬长而去!
不过还有人觉得,在现实中遇到这种警情,交警和派出所都只会相互推诿。
确实,汽车堵门的警情看似简单,其实争议点很多。往往一件小事,却在双方的推诿之下,不仅没有很好地处理问题,反而让群众觉得公安机关竟然如此不作为。
所以,今天就来和兄弟们讨论一下: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这类警情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小区大门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出面协商处理,没必要让公安机关介入。
2、交警是车辆的主管部门,堵门所使用的工具正是汽车,理应由交警部门处理。
3、用汽车堵门的行为可能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应当由派出所处理。
但在现实中,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物业不一定会管。因为小区大门属于公共场所,用车堵门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而物业只是服务业主的机构,无权调整管理应当由公法调整的公共秩序,所以物业出面协商的可能性很低,大多情况下会主动拨打110报警。
当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就要对警情进行分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也就是说,车辆在居民区内通行已明确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小区道路也在交警的管理范围,那么将这类警情派给交警也是可以的。
而交警到达现场后,可以先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车主不在现场或无视警告,交警有权对其罚款或将该机动车拖走。
在我看来,交警的处理方式简单粗暴,要么罚款,要么拖车,车主很快就会服软。
但正如网友所言,
因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用汽车堵大门的行为也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派出所自然也责无旁贷。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派出所警察不会直接将用汽车堵小区大门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
处理方式大多是先让车主将汽车按照规定停放,再搞清堵门的原因,比如车主未缴纳物业费,物业不让其进入小区导致的堵门,这又属于经济纠纷。
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堵门,派出所处理这类警情都需要耗时许久,如果遇到一些胡搅蛮缠的主,更是折腾!
综上所述,
值得一提的是,用汽车堵小区大门还同时存在“违法停车”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两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因此,有必要的话,交警和派出所还可以协调配合依法处置。
问题来了:
因为经过这些年的宣传,派出所早已成为全社会以及各部门最好支配的劳动力。
指挥中心“转警即无责”,派出所不敢拒绝;其他部门懒得管,推给派出所,派出所不敢不管;多部门管辖权交织、职责不清,只有派出所不敢不管。
大家都能管,于是派出所兜底;大家都不想管,还是派出所兜底。
最后,我说这些也无非是想让交警和派出所再遇到这种警情,不要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大家都在基层,大家都不轻松,警情派给谁,谁负责到底,没必要内耗!
而指挥中心也有必要好好反省反省,作为警情的分流点不能只当传话筒,出现多部门管辖权交织、职责不清的警情,不能“独宠”派出所,要公平公正,要雨露均沾!
原创:大白 发表于公众号:一帆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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