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述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真实案例
职工李先生,在某国企工作多年,期间因与单位负责人有了龌龊,所以被要求走人。
但李先生顽强异常,多次仲裁、起诉,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了自己与单位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拿到了法院判决(认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成立),李先生可以理直气壮地继续待在单位。但单位不给李先生安排工作,每月只给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的钱。
.
。
单位赶不走人,就用歪招整他,李先生虽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院判决傍身,但在单位无事可做、到手钱财不足生活,双方因此依然龌龊不断。
因此,李先生多次与单位法院相见,双方僵持不下,仇恨越结越深。
半年前,这家国企新换一个一把手。此人行政干部出身,对劳动法、员工权利保障体系等,可以说一窍不通。
.
。
对于这个不把单位放在眼里、经常把单位告到法院去的李先生,“新一把手”异常仇恨。
上任半年后,“新一把手”突然有一日召开人事会议,通知李先生“单位将与你解除合同,原因是根据《公司法》,单位有权开除任何人”,并向李先生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李先生立马卷铺盖走人,
——其上所列原因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而所谓的“重大损害”,是因为李先生经常把单位告到法院,因此别的职工会有样学样,“带坏单位风气”。
.
。
顺便说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全文其实是这样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李先生自然不甘示弱,马上拿着这份毫无根据、违反现行法律的盖了单位大印的《通知》,去了本单位纪委、上级单位纪委办公室。
再顺便说一句,国企职工遇到委曲,是可以找纪委的。
.
.
毫无悬念,李先生胜诉。
...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劳动法第39条(若滥用)】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