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市高新区一男子因使用伪造证明文件被高新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11月中旬,新余市高新区水西镇村民廖某抱着侥幸心理,使用伪造的某村委会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贷款,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遂向相关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廖某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盖章均系伪造,相关单位迅速向高新公安分局水西派出所报警。
11月24日,在公安机关的威慑和民警耐心规劝下,廖某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使用伪造村委会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因使用伪造证明文件,不但贷款批不下来,廖某还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普法时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来源:新余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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