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NTRACT DEFINED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a set of promises for the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第1条.合同
合同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一个或一组许诺,法律或针对违约给予救济,或以某种方式认可合同的履行是一项义务。
Chapter 1 MEANING OF TERMS,《Restatement of Contracts, 2nd》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 2-106. Definitions: "Contract"; "Agreement"; "Contract for sale"; "Sale"; "Present sale"; "Conforming" to Contract; "Termination"; "Cancellation".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销售;即时买卖;“符合”合同约定;终止;取消。
(1) In this Article 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 "contract" and "agreement" are limited to those relating to the present or future sale of goods. "Contract for sale" includes both a present sale of goods and a contract to sell goods at a future time.
除非根据语境之所需,本编(指ARTICLE 2 - 货物买卖)仅覆盖与货物的即期或远期销售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买卖合同”包括当前进行的货物的买卖,也包括在将来进行的货物买卖。
U.C.C. - ARTICLE 2 - SALES (2002)
在《统一商法典》〔U.C.C.〕第1-201条第(11)项中,合同被定义为「根据本法典的规定而从当事人协议中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合同有效或具法律强制力,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协议存在,该协议通常以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的方式达成; 2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决定于当事人的年龄、心智状态或身份等); 3有缔约的意图,即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 4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consensus ad idem〕; 5有效的对价〔valuable consideration〕; 6合法之目的。
Contract词条《元照英美法詞典》
【contract】
据考证,Contract来源于古法语contracter,contracter则直接来自拉丁语contractus(contrahere的过去式),contrahere由“con”(共、一起)和“trahere”(画)两部分组成,含义是"to draw several objects together;draw in,shorten,lessen,abridge",隐喻“讨价还价,达成协议”("make a bargain,make an agreement")。
到15世纪早期,contract就形成了"make an agreement,enter into a contract, agree or establish to undertake mutually"的含义。也就是现在英美法中的含义。
【agreement】
agreement,指(人与人之间的)“彼此理解对方的意思”(mutual understanding),也指(事物之间存在)“一致性”(mutual conformity),来自古法语agrement和agreement,来自agreer的名词形式,意思是“取悦”(to please)。在15世纪早期,形成了"正式或书面的协议,和解条款”(formal or documentary agreement,terms of settlement)的含义。
合同和协议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人,甚至包括法律专业人士,都将合同和协议当作可以互换使用的同义词。
但实际上在合同法方面,可以区分两个不同层次的含义。
第一个层次是双方(或多人)当事人就某事达成的合意(mutual consent)。这个正是“协议”(agreement)的字面含义。这个合意可能不是合同法所要调整的范围,这个合意也可能是违法行为。但是,合意的存在是一个合同有效的基础。
第二个层次是指法律给予保护的合意。《法律重述》给出的“合同”定义即包含了“受到法律保护”的要素。这一层次意思表达的是:无效合同不是合同。
所以如果要区分合同和协议,可以使用这两个术语指代不同层次上的含义。比如,“协议”用于第一次层次,泛指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合同”用于第二次层次,指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合同与契约
古代汉语中的“契”,在古代同“锲”,即用刀子刻的意思;“约”,“缠束也”,该词“反映了远古时代刻木为信、结绳记事的遗风”。以后衍生出“合意”的意思。《辞源》说:合同即指契约文书。当事人订立一个“约”,表示他们愿意受其约束。
“合同”是契约的一种,也可称“合同契”。因此契约与合同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契约与合同曾有区别的用法。契约指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合同指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我国的台湾则以契约指代合同。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2021年)
第153条: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台湾省《中华民国民法》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王利明《合同新问题研究》,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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