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业务需要,租赁了一个仓库用于货物储存,并与本市的乙仓储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货架订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货架的规格、载重、数量和价格等。
2015年7月,甲公司在仓储设备公司交货并安装完成后支付了货款,并投入使用。同年9月,甲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货架倒塌,部分货物损坏,经检查,主要由于货架的质量不过关所造成。
甲公司要求仓储设备公司赔偿,对方则称合同已履行完毕,甲公司的损失与自己无关。
甲公司有权要求仓储设备公司赔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条款中应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相关条款,卖方应当对所售产品承担质量履行保证义务,符合约定或规定标准,且该等质量义务一般均为后续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对货架的规格、载重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甲公司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架产品。由于乙公司提供的产品部分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甲方损失,乙公司应当对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
合同一般优先适用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因此在设定合同条款时应特别注意质量条款、违约条款的约定。建议如下:
(1)明确约定质量条款:质量条款对于合同当事人各方均具有保护作用,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将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特殊质量要求的应及时封样留存备查;
(2)约定质保期限:任何产品均存在一定的使用期限,且在此期间也存在其他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因此应明确质保期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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