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司法考试报名条件(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关于公开选聘外聘法律顾问的公告)

 2025-08-10 05:18:01  阅读 320  评论 0

摘要: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决定公开选聘外聘法律顾问,现将相关事项公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决定公开选聘外聘法律顾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合法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三)根据需要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研究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四)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合同,准备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文本。

(五)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案情复杂、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等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出具法律意见。

(六)为涉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参与党委政府重大涉法课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八)提供日常法律事务咨询论证,参与法治宣传培训,受委托代理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九)办理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选聘对象和人数

选聘12-13名符合条件的法学专家、律师或者法治工作者担任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

选聘的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熟悉包括“四区一高地”涉法事务、一带一路、内陆经济开放区、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招投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财政金融风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其实务操作人员。

三、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守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决策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的法律顾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未受过党纪处分;受聘的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五)具备积极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六)没有其他不宜聘任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四、名单确定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律师自荐的还应经省律师协会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

报名的个人应当提交《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自荐表》及候选人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选聘条件的其他资料复印件。

(二)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候选人的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实务操作,业界权威、影响和个人职业操守等因素,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聘用法律顾问候选人员名单。

(三)候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程序报审后,决定聘任,聘期三年,聘任合同按年度签订。聘任期间对外聘法律顾问实行动态调整和年终述职考核并公告,工作表现和考年终述职考核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另从报名人选中择优选定若干人选作为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咨询专家。

五、其他事项

(一)报名者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公告要求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聘资格。

(二)报名者应于2022年11月9日前,将《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自荐表》及有关复印资料报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贵阳市都司路130号贵州省司法厅附楼303室),同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55374932@qq.com。

联系人:熊婧(0851-85553649 18008516178)

附件:外聘法律顾问候选人自荐表.doc(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2022年11月3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

审核:吴雪峰 袁 萍

校对:陈 亭编辑:杨雪妍

邮箱:qwpf2016@163.com2022年第864期(总第44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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