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租赁六个月以上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租赁合同的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附:《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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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有写租赁期限,仅写明只许我不租,不许他索回,那么法院通常认为:因租赁期限不明确,从而认定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就是,随时能要求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基于安居乐业和稳定生活考虑,往往倾向于将租赁期限尽可能延长,因此就产生诸如:只许我不租,不许他索回的条款,结果却适得其反,事与愿违,背道而驰,致使合同成为了更加不稳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假如承租人试图长期租赁却又无法确定具体时间,那么可以对出租人解除合同进行限制。
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基本上可分为五种情形:
其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意思自治,毫无争议;
其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其三,法律特别规定的单方随意解除权(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如承揽、保管、不定期租赁等);
其四,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
其五,情势变更的特别规定。
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希望长期维持租赁关系、保持租赁稳定的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一项约定,特别需要谨慎。
1.不要存在“出租方因为某某原因,提前多少天通知承租方,合同解除”等类似约定。
2. 不要存在“若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承担多少多少违约金”等类似约定。
3.对于确实存在双方约定条件成就和法定解除情形的,收到合同解除通知的当事人需在3个月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合同解除之诉。
4.建议的合同解除约定方式为:“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规划调整等行政原因,出租人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履行,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的,除需赔偿对方违约金(可约定较高)外,还需排除妨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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