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碧铭
“今年我80%的眼泪都献给了剧本杀!”朋友线线如是说。线线刚刚结束了一局“网红”剧本杀,被里面的故事情节和人物感动的一塌糊涂,不可自拔。
对于在办公室里兢兢业业朝九晚五的年轻人来说,全身心地融入剧本、接受一个人物设定、按照各自的线索拼凑出故事的全貌、探寻背后的真相,不仅能够满足内心的表演欲望体验另一种人生,而且还能短暂逃离现实缓解工作和生活压力。
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一部好的本子之上。只有新颖的人物设定、符合三观的故事背景、环环相扣的情节和具有逻辑的推理过程才能让玩家享受优质游戏体验,或二刷三刷、或推荐给他人,使得经营者增加获利可能;而粗制滥造、背离三观、东拼西凑的剧本注定会将玩家越推越远,经营者自然也难以为继。在剧本杀领域,还是内容为王。
那么,在剧本内容方面,经营者都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又应该如何预防呢?
· 剧本内容是什么题材都可以吗?
答案是否定的。
上周,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
该规定对于剧本杀的禁止性规定已基本和《电影管理条例》对电影片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禁止性规定对齐。
虽然该规定的地域范围仅仅是上海市,但是从目前剧本杀泛滥、内容稂莠不齐的现状及监管缩紧的整体趋势来看,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也应当自觉遵守,这不仅会为日后可能的监管提前做好准备,也有利于剧本内容的优化,吸引更多玩家。
· 剧本中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带给玩家“极致体验”吗?
建议经营者谨慎评估,一切以保障玩家身心安全为先。根据该规定第七条:
现在一些剧本杀为博人眼球、制造卖点,游戏过程中存在暴恐血腥的环节,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存在很大隐患,甚至对于已成年的90后玩家的身心也会造成摧残。如果经营者因为前述原因造成玩家受伤的,很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各位经营者还是应该深挖剧本内涵,尽量避免会危害身心健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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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讲,经营者如果想要获得一个剧本,主要方式有三种:
1.委托作者创作
经营者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作者为其创作剧本。我们建议,经营者应当与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并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关注:
(1)明确剧本著作权归属。应明确约定剧本除署名权外的其他全部著作权均属于经营者所有,并且作者应保证其创作的剧本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明确剧本的交付和验收事宜。剧本验收的程序、方法、交付期限等客观方面问题较好约定和评判,但作品质量的认定标准因涉及主观判断,很容易产生纠纷。从经营者的角度讲,可以通过阶段性交付和验收付酬,以及约定作者交付的剧本是否通过验收应以经营者书面确认为准的方式,确保剧本的质量。
(3)明确费用支付方式。应当将服务费用的支付与各阶段工作成果相对应,某阶段工作成果验收通过后,经营者方得支付该部分费用,以确保剧本的质量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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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员工创作
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安排自身员工进行创作,从而获得剧本。那么,员工创作的剧本著作权归谁?如何定性?经营者是否有权使用?
其实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地,如果是自然人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则著作权归法人享有。
实践中,第二种情况更为常见,所以更有可能产生纠纷。赵某与薛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被告薛某于2018年成立了“秘密档案馆工作室”,工作室主要业务为创作剧本杀游戏,出售游戏使用权。原告赵某在2019年中期至2020年初受雇于被告,在秘密档案馆工作室从事写手工作,在此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撰写了剧本杀作品《隔世信》。后被告主持印制《隔世信》,该剧本杀成品图标注“秘密档案馆”,同时载明作者杨九月(原告笔名),监制神仙哥哥(被告笔名)。但双方对《隔世信》的著作权归属及许可使用问题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2020年7月,江苏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隔世信》的《作品登记证书》。后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隔世信》,并在销售取得巨大利润后不向原告支付报酬,遂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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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于谁?
法院认为:
①原告提交了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制作的《隔世信》成品图封面,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②被告辩称《隔世信》的创意来源于秘密档案馆,但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隔世信》的创意是工作室其他人员的,但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③《隔世信》虽系原告在秘密档案馆工作室期间为了完成工作室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创作,但是该剧本杀的创作无须高度借助工作室的物质条件,即使工作室其他工作人员曾提出过修改意见,但并不影响《隔世信》的作者仍然是原告个人。
(2)剧本的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①《隔世信》系原告发挥个人创作力创作,作品的结构安排、情节处理、材料取舍等由其个人决定,且没有证据证明《隔世信》创作系由被告或秘密档案馆工作室主持,代表其意志,或由其承担作品责任,故不能认定《隔世信》为法人作品。
②我国目前产业形态多元,用工形式亦呈现多样化特点,用人一方可能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个人。原告在被告成立的秘密档案馆作为剧本杀剧本的写手,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隔世信》应视为职务作品。
(3)被告能否使用剧本?法院认为:在《隔世信》为职务作品的情形下,虽然该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但被告及其经营的秘密档案馆工作室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复印、发行《隔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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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已有剧本的版权使用许可
经营者还可以选择从市场上已有的优质剧本中进行挑选,获得剧本的使用许可。在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时,应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关注:
一方面,授权权利的确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约定了十七项权利,对于剧本杀经营者来说,应确保获得修改、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等可能会涉及的授权权利。
另一方面,授权性质的确定。有些经营者为了保证剧本的独特性,吸引玩家,希望市场上只有本店拥有该部剧本。那么此时,经营者应当在许可协议中明确该剧本的授权性质,即著作权人独占排他地授予经营使用剧本。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了剧本杀抄袭的基本形式,除了直接复制外,还有洗稿、拆稿、融梗等“高级抄袭”。那么,经营者在剧本杀中使用某些作品、仅仅作为剧本杀的元素之一,也构成侵权吗?我们可以在张某与陕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找到答案。
原告张某是国际知名的插画家,绘本画师,影视游戏美术概念设计师。原告于2013年-2018年间,以水浒人物为灵感,先后创作并在微博发表了7幅人物美术作品。被告陕西某公司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的《肉身坐佛像8人谋杀之谜原创正版惊悚古风剧本杀推理桌游》中,在产品介绍、桌游包装盒及人物剧本卡片中使用了原告创作的7幅美术作品,遂成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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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否是7幅作品的著作权人?
法院认为:
虽然原告并未获得《作品登记证书》,但是原告已就该美术作品提交了原始文件及在微博的首次发表记录,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2)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认为:经对比,被告出品的剧本杀中的人物造型设置、卡牌内容等与原告作品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或者体现了相同的构思,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可以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经营者在剧本杀中使用某些作品,如果在构成剧本杀游戏的主要内容,且会影响角色,架构,占比,观感,参与度,互动度,体验度上,也会构成侵权。
根据艾媒咨询数据,截至2020年底,剧本杀行业市场规模超过117亿元,相关实体店突破三万家,预计截至2021年底市场规模将增至约170亿元。剧本杀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休闲娱乐的top选择。
然而风险总是与收益并存。时下火热的剧本杀行业,也暗藏着内容合规、著作权权属和著作权侵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如果经营者能够在这些方面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相信在内容为王的剧本杀行业,将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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