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函的法律效力(2021最新版)

 2025-08-10 06:21:01  阅读 539  评论 0

摘要:担保函XXXXXXXX公司为【】与【】于2021年【】月【】日签订的XXXX合同(合同编号: )(附件一)[1]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保证人XXXXXXXX公司完全了解合同(合同编号: )事项,为XXX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担保函/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

担保函

XXXXXXXX公司为【】与【】于2021年【】月【】日签订的XXXX合同(合同编号: )(附件一)[1]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保证人XXXXXXXX公司完全了解合同(合同编号: )事项,为XXX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担保函/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5]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XXXXXXXXX公司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

附件一:XXXX合同

担保人:XXXXXXXX公司[7]

营业执照:XXXXXXXXXXXXXX

日期:2021年1月8日

[1]主合同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做附件附在担保函或担保合同后。

[2]《民法典》修改了原《担保法》第19条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需要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一定要在担保合同中或担保函中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相对于保证人而言,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则可以利用一般保证的抗辩权减轻责任。

[3]担保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4]担保的范围不仅包括本金和利息,也可约定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

[5]《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两年变为六个月。因此作为债权人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债务人可以通过回避该约定,减轻责任。

[6]《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也可以在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约定禁止转让债权。

[7]《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自然人做担保,建议添加其配偶为共同担保人;如果不同意,至少让其配偶在担保函上签字。否则,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以上仅属个人观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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