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彭美兰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民间借贷案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现状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日期2019-09-05) 上将检索条件分别设定为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法院省份“浙江省”、关键字“民间借贷”,可以检索到的数据如下图,可以发现近三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高位。笔者同时增加检索条件案由“申请保全案件”,可以检索到从2016年至2018 年申请保全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17份、145份、84份,即使不排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案由仍为民间借贷,但与民间借贷案件数据相比,申请财产保全的民间借贷案件占比依然较低。
图表1:浙江省民间借贷案件情况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于申请人而言,提出财产保不仅可以作为谈判的砝码给对方增加压力便于双方进行谈判,精准的财产保全促进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执行,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退一步来说,即便本案诉讼未能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由于查控到了足额财产,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一般也较有保障。为数众多的败诉当事人为躲避法院执行,提前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难寻。
二、财产保全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的规定不全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用七个条款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规范,共涉及诉讼保全、诉前保全、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解除、保全错误补救、复议七个方面的内容,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提供担保的数额、上诉案件财产保全的裁定和执行主体、裁定效力终止、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管辖法院、执行措施、复议结果、纠错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规定,法院审理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明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符合要求的担保等。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 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 16 条的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申请由相关审判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9 条规定 : “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保全裁定一般应当写明保全财产的明细及价值数额;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限定保全财产价值数额方式进行 概括表述,但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保全的具体财产及价值数额。”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第15 条 : “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申请时 已经存在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财产证据或线索为银行存 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财产证据或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 号、资金账号以及证券公司的确切地址。财产证据或线索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 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了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 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三、财产保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及对应的解决技巧
财产保全强调快速高效,虽然法律法规对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差异较大,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也有不同做法。在财产保全制度实施中存在适用条件模糊、担保标准各异、执行主体混乱、救济程序欠缺、续行程序缺失、执前保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对应的实践中的问题,本文提出相应的解决技巧。
(一)“保全不难,担保难”
各地法院也通过引入担保公司、保全责任险等方式降低要求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门槛”。例2014年10月,长春中院制定了《关于担保机构开展保全担保业务实施细则》,为避免出现担保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担保费率不一的问题,长春中院又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首次推出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
(二)法院通常不能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信息的查询
立案、审判机构的承办法官虽然没有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权限,却可以通过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出具协助调查函等方式补强申请人的“举证能力”,间接地协助申请人查明财产信息,从而保证财产保全裁定在执行实施中必定有所“斩获”。 根据网络执行查控以及现场执行实施的情况,执行机构还可以通过发布“律师调查令”、 “悬赏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查询财产信息或线索。相较于网络执行查控以及现场执行实施而言,在财产保全执行中引入“律师调查令”、“悬赏查询”等财产查询方式的优势在于既可以提升动态财产信息查询的准确性,还能够弥补法院执行实施司法资源的不足。
(三)被告人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对财产进行隐匿、转移。被告人所采取的规避执行措施灵活多样,标的物从动产到不动产再到权利,方式从离婚到典当再到注销账户。
1、很多时候虽然前述信息的查询结果为无财产状态,但如果将查询所得的历史记录进行分析,往往可以发现在查询之前,财产可能会有异常的变动情况。
2、注重以被告人名义开立的或管控的其他账户或参与业务的财产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支付宝账户;涉及被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的保险产品;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保险产品;被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被申请人购买的理财产品账户(如基金账户、P2P 理财产品等);
3、裁判文书当中往往体现当事人的住址、讼争财产、银行账户乃至继承信息等,这些均对查找被告人财产线索有相当的帮助。
4、并非所有的房屋、土地均有登记。将房屋、土地转移至他人名下。虽然在形式上不外乎赠予、买卖、以物抵债等有限几种,但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却途径多元。
5、实践中将车辆转移至他人名下,车辆抵押、质押或以物抵债现象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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