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检代理(陕西一律师执业证未年检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罪)

 2025-08-10 06:54:01  阅读 652  评论 0

摘要:这是发生在我们陕西省的一件真实的事情,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律师构成诈骗罪,判刑2年半,刘律师不服上诉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维持了原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书)。这次之所以把案号都写出来,是因为之前法眼扫描根据一个真

这是发生在我们陕西省的一件真实的事情,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律师构成诈骗罪,判刑2年半,刘律师不服上诉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维持了原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书)。

这次之所以把案号都写出来,是因为之前法眼扫描根据一个真实案例写的文章,被一些人说成胡编乱造,就是骗阅读量。这次法眼扫描再次根据真实案例,进行一些点评分析,是不是就不会再有人说是胡编的了?

言归正传,先看案例吧。

陕西一律师执业证未年检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罪,判刑2年半,冤吗?

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1、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9月在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因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不能再以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执业。

2、2013年8月13日,贵州省的莫某某和邓某某得知其亲友杨继伟和王权忠在华县涉嫌诈骗犯罪,由华县看守所返回途中,看到华县新华路刘某某开的律师服务咨询点,即进去咨询。在咨询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向二人出示了其律师证,并对二人称只要给被害人退赔后再拿35000元就可以将杨继伟和王权忠诈骗一案在公安机关“消化”。莫某某和邓某某信以为真,当时先给刘某某支付了15000元,刘某某收款后给二人打了一张“收到杨继伟、王权忠家人交来律师代理费壹万伍仟元整(下欠壹万伍仟元整),如若不能成功办理此案,如数退还。律师刘某某2013.8.13”。

陕西一律师执业证未年检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罪,判刑2年半,冤吗?

3、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莫某某、邓某某到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杨继伟、王权忠诈骗一案的被害人王斌退赔了26000元。

4、2013年9月2日,刘某某给莫某某发信息称“请立即汇款三万元给我,事情能进展了。”莫某某和邓某某于2013年9月2日、9月3日分别给刘某某汇款15000元,共计30000元。

5、9月15日,莫某某知道杨继伟和王权忠已被逮捕,让刘某某退钱,刘某某一直未退。9月22日二名被害人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才知道刘某某未进行律师注册年检,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是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二人发现被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6、华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3年10月30日对刘某某的律师服务所进行了搜查,扣押了刘某某私刻的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一枚,盖有“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函6张、委托协议书2张。经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耿民辩认后,所有盖着“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均不是其所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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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其未参加2012年律师年度考核,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执业证须经年度考核后有效,未经考核,不得执业。被告人明知自己不能以律师身份执业,仍向被害人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一律师执业证未年检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罪,判刑2年半,冤吗?

法眼扫描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刘某私刻了律所的公章,并与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协议,与其律师证没有年检,以及以律师名义欺骗关联性不大。

1、律师证未及时年检,就不是律师了?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以上规定的非常清楚,只要取得了律师证,就可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律师证每年都需要年检一次,就像公司的营业执照一样,但每年年检的时候都会有逾期的时间,比如律师证上加盖的年检章到2012.5.31,在律师证交上去后,因为全省的律师证都需要盖章,有的律师证新盖章下来的时间都到了7月份了,难道该名律师在2012.6-7期间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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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部规定律师执业证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在中国谁管律师?司法部、各省的律协呀。虽然好多好多律师从没有感觉到司法部和律协像自己的娘家,但毕竟人家是律师的直接主管部门。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在2019年5月1日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最新的关于律师证的规定,也没有说未加盖考核章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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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看有关法院对律师证过期未年检的认定

苏州市相城区(2014)相行初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就律师证过期未年检作出了自己的判断。

……根据前述规定,律师年度考核备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考核结果存档备查的事后监管行为,并不是律师执业证有效期延续的准许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对暂缓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未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等情形下律师执业证无效或失效的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因原告所持律师执业证超过最后一次所盖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章载明的期间(2012.6-2013.5)、未加盖2012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而认定该证不是有效证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样道理,华县人民法院认为刘律师执业证年检过期,以律师名义代理案件,构成诈骗,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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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律师主要是私刻了律所的公章,并以律所名义与受害人签订代理协议,构成诈骗

刘律师私刻公章,并与受害人签订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这一行为构成诈骗,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刘律师私刻公章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刘律师让当事人看了自己的律师证,而且该律师证不是伪造的,那么刘律师就是“真律师”,而不是“假律师”,法院认为刘律师以“律师”名义诈骗他人钱财,显然属于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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