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归属证明(征收补偿决定)

 2025-08-10 07:09:01  阅读 582  评论 0

摘要: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征收决定及公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3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或产权不明相关调查和证据材料;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依法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作出补偿决定期限

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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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补偿决定送达方式

(一)补偿决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

正常情况是被征收人当面签收,如果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下落不明,可以通过相关媒体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五、补偿决定不履行的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履行义务,催告期满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仍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一个月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院的裁定

(一)人民法院对补偿决定裁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区人民政府原则上自准予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二)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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