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经整改后必备仪器设备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司法鉴定业务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

 2025-08-10 07:39:01  阅读 722  评论 0

摘要:山西省司法厅晋司通〔2019〕53号关于经整改后必备仪器设备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司法鉴定业务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根据司

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通〔2019〕53号

关于经整改后必备仪器设备

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司法鉴定业务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省司法厅于2018年2月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整改工作方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整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于2018年下半年深入鉴定机构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必备仪器设备不符合设立条件等问题。2019年5月省司法厅分别下发整改通知书,其中要求仪器设备整改于2019年8月31日前结束。省司法厅于2019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对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进行了整改验收,发现部分鉴定业务仪器设备仍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二十七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规定,省司法厅决定,鉴定机构经整改后必备仪器设备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再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详见附件),相关鉴定机构一个月内到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鉴定业务清单

        山西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附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鉴定业务清单

提供: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来源:山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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