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司法厅
晋司通〔2019〕53号
关于经整改后必备仪器设备
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司法鉴定业务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省直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省司法厅于2018年2月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整改工作方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整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于2018年下半年深入鉴定机构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必备仪器设备不符合设立条件等问题。2019年5月省司法厅分别下发整改通知书,其中要求仪器设备整改于2019年8月31日前结束。省司法厅于2019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对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进行了整改验收,发现部分鉴定业务仪器设备仍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二十七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规定,省司法厅决定,鉴定机构经整改后必备仪器设备仍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得再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详见附件),相关鉴定机构一个月内到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鉴定业务清单
山西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提供: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来源:山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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