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离婚案件律师费多少(债务人借离婚转移财产)

 2025-08-10 08:21:01  阅读 315  评论 0

摘要:日常生活中,借钱不还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很多人假借离婚来转移财产,试图躲避债务,这样的行为致使出借人也即债权人的利益受损。那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怎么做呢?今天沈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来给大家说一说,如果遇到试图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老赖,这一

日常生活中,借钱不还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很多人假借离婚来转移财产,试图躲避债务,这样的行为致使出借人也即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那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怎么做呢?今天沈律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来给大家说一说,如果遇到试图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老赖,这一招,便可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一、案情简介

被告齐某与妻子姜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位于昌邑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昌邑市某市场沿街楼一套,离婚后均归被告姜某所有;婚后无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确认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偿还。

此前,被告齐某多次向原告段某借款共计18.9万余元。后原告段某向昌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及其前夫姜某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齐某偿还原告段某借款本金18.9万余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但被告齐某迟迟不还贷款,无奈之下,原告段某再次起诉,请求撤销被告齐某、姜某之间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双方债务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利息、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为限;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法院判决

昌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齐某在明知存在债务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协议离婚,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段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齐某与姜某于2018年5月18日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部分关于房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撤销的范围以此前段某与齐某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原告段某所享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必要费用为限。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为了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所用的一招就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那何为“债权人撤销权呢”?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权利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来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齐某倘若已经偿还了该笔债务,那么对于该财产的约定则不会损害债权人姜某的利益。但其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将两被告共同房产均协议归被告姜某所有,并拒不还款,可以视为其以离婚的方式故意转移财产,躲避债权,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身为债权人,在遇到试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老赖时,则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人撤销权,向法院主张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需注意,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务人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为限。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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