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包括哪些法律(以租代征)

 2025-08-10 08:51:01  阅读 324  评论 0

摘要:“以租代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近年来很常见的一种违法征收的形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偿。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实质上就是规避法定,逃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以租代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是近年来很常见的一种违法征收的形式,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偿。

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实质上就是规避法定,逃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也逃避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这会破坏土地管理制度,对土地的用途管制造成严重冲击,继而影响农民的权益,耕地得不到有效保护,国家难以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

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临时用地的情况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律师总结

凡以租赁为借口,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权限,临时用地修建永久建筑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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