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6条(实务探究)

 2025-08-10 09:24:01  阅读 369  评论 0

摘要:文|舒昇,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团队律师公司运营中,控股股东因其持有多数股权比例,往往在公司决策中享有更大话语权,无可避免的就会侵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因此,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乃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与主旋律。按照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会

文|舒昇,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团队律师

公司运营中,控股股东因其持有多数股权比例,往往在公司决策中享有更大话语权,无可避免的就会侵害中小股东的权利。因此,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乃是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核心问题与主旋律。按照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但因股东会召开次数的有限性(以上市公司为例,股东大会原则上一年只召开一次),剩余时间公司决策便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再由董事会转授权给总经理(CEO)行使,此即为各国公司运行中都会出现的权力下沉机制。

换而言之,就像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所述,总经理享有公司日常运营中一切职权,但唯独一点除外,即为公司对外担保。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法第16条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内部相关议决程序,但如公司违反上述程序,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乃是该条规定背后折射出来的核心问题。

一、合同效力对各方所承担责任的巨大影响

公司违反议事规则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与承担具有重大影响。合同如有效,担保人毫无疑问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无效,担保责任免除,但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在所难免,如担保人提供的系物的担保,即使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也面临优先受偿权变为普通债权之巨大损失。

进一步讲,如债权人对合同无效亦存在一定过错,那担保人即使承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也因债权人存在过错按比例分担后最多承担50%的责任。在次情形下,债权人必会极力主张合同有效而担保人为尽量少承担责任而必会极力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合同的效力对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最终划分尤为重要。

二、过去十几年间人民法院裁判的混乱

上述问题多年来在理论界及司法审判之中一直争论不休,得出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民法学会及中国商法学会就违反公司法16条合同效力问题召开专门研讨会,选取2006至2015年间未经公司合法程序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455个有效判例,结果如下:

由此可见,在过去十几年的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似乎均未对该问题达成一致认识。

三、理论界的不断创新

针对这一混乱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多年的研讨中形成了一定共识,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尝试针对公司法16条制订单独的司法解释,并于2019年11月初,通过九民纪要的形式巩固这一司法解释,但九民纪要毕竟只是会议纪要,无法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引用。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民法典》担保解释的一锤定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基于该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三个层次:1、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私自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举重以明轻,既然法定代表人无权,则董事长、总经理更无权);

2、如果法定代表人私自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则按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即构成表见代表或越权代表;

3、判断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抽象来讲,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情,具体而言,是看相对人有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较为严谨的形式审查,既要审查公司决议,同时附带审查公司的章程)。如尽到,则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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