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律师)

 2025-08-10 09:27:01  阅读 318  评论 0

摘要:四川成都律师事务所:判决书引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律师事务所:判决书引用法律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转载(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大型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及非诉策划。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3楼)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明显仅系引用法律错误,应属笔误的范畴,当事人可要求法院予以补正,但不影响法院的实体判决。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1.二审判决将案涉《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是否有误;2.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有误;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一)关于二审判决将案涉《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是否有误的问题.。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建坤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对案涉诉争物业进行鉴定,并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于和安公司与大嘉公司在交付案涉诉争物业时并无交接清单,无法判断大嘉公司交付时工程完工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就该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建坤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询价、工程项目管理和建筑工程信息咨询服务,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亦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建坤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经法庭质证,鉴定人员也出庭作证,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虽《鉴定意见书》中“司法鉴定人”一栏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字,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该页落款处加盖有建坤公司的印章,且在工程结算书部分均有鉴定人员梁海英、杨雅文的签名及盖章,故该瑕疵不影响《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二审判决将《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关于续建未完成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的问题。

根据大嘉公司与和安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书》的约定以及在案证据,大嘉公司在交接物业后并没有进行任何装修和建设工作,而和安公司接管物业后负责商场继续施工、经营装饰装修以及中庭、广场地下负一层的改扩建,且大嘉公司对和安公司继续施工的行为并没有提出异议。大嘉公司、黄从轩、东贸百货申请再审主张不存在大嘉公司有未完成工程并交由和安公司垫资施工的情形,与前述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关于代垫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问题。基于案涉《鉴定意见书》,有证据支持的和安公司代垫工程款的部分包括续建部分-1即《门窗、公共洗手间、防火卷帘门等工程未完成工程量计算表一》的工程造价为1258874.78元,和改扩建相应增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工程材料造价为7348294.54元。大嘉公司与和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书》对改扩建投入的负担比例及代垫工程款利率有相应的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据此核算大嘉公司应向和安公司支付的代垫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关于续建部分-2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大嘉公司提供的2005年-2007年《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高低压配电工程相关验收资料、供货及施工安装合同、发票、《低压供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大嘉公司已经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大量施工,相关合同总标的为132000000元;而建坤公司就该部分未完工程出具的工程款为13555501.15元的鉴定意见,是依据水电安装图纸、结算书作出的。二审判决基于该部分工程为基础配套部分,属于优先于装饰装修工程而施工的隐蔽工程,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及相关案情,认定建坤公司仅以安装图纸、结算书就该部分未完工部分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未支持和安公司的该项诉求,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大嘉公司逾期交付案涉房屋,其中1-3楼延迟交付204天,4-5楼延迟交付234天,6楼延迟交付114天。根据大嘉公司与和安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中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买受人(和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大嘉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鉴于和安公司在2008年11月前已经支付了80000000元,一、二审判决基于公平原则,根据相应楼层面积所占购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出相应楼层应付的购房款在80000000元中所占的具体份额,并结合和安公司诉求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认定大嘉公司向和安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89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和代垫工程款诉讼时效的问题。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安公司与大嘉公司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书》的履行等事宜发生纠纷,形成了一系列诉讼案件,本案纠纷所涉事项属于双方在其他争议问题已经提起诉讼后仍未解决的问题,与双方之前发生的诉讼有紧密关联。二审判决基于双方合同履行、协商沟通以及提起诉讼等实际情况,未支持大嘉公司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和代垫工程款的争议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关于黄从轩、东贸百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一、二审判决依据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对黄从轩、东贸百货基于《承诺保证书》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本院不再赘述。一、二审判决黄从轩、东贸百货对大嘉公司应支付的代垫工程款2878326.97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其他事项未予支持,有相应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的问题

经查,二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而第二百零七条系再审程序的法律规定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一项,故应属笔误的范畴,当事人可要求二审法院予以补正,但不影响二审的实体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021)最高法民申6797号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东环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律师)】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50654.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4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