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会计分录(成本费用)

 2025-08-10 09:39:01  阅读 588  评论 0

摘要:点击关注“税小课”,获取最实用的财税知识。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为了反映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需要按照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做相关的账务处理。一、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

点击关注“税小课”,获取最实用的财税知识。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为了反映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需要按照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成本费用(原材料、费用性支出等)暂估入账,财税处理要这样做!

一、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

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简化了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置设备、车辆等资产,涉及实物入库与取得发票账单存在差异的,应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以确保资产库存数与账面数的一致。

成本费用(原材料、费用性支出等)暂估入账,财税处理要这样做!

二、费用性支出先发生而后取得票据业务的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该及时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比如水电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等。

以经营租入设备为例,对于先使用租入设备后支付租金的项目,理论上应该根据租期平均分摊租金费用,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

【案例】

永盛公司2017年7月租入一台设备,按合同约定2018年7月份一次性支付该设备12个月租金共计35100元(含税)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份计提确认租赁费用。

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7月份计提租赁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2 500

贷:其他应付款 2 500

后续各月租赁费用按上述方法核算。

(2)2018年7月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100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笔者建议,对于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支付款项收到发票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原材料、费用性支出等)暂估入账,财税处理要这样做!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暂估成本会计分录(成本费用)】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50787.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1409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