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账目也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故意损毁属犯罪行为!
阅读提示:公司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的现象可能很多企业都会存在,但当“小金库”被发现,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之时,老板往往会命令会计人员把记录“小金库”的账目进行销毁。那么,“小金库”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到底属不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公司是否可以将其进行销毁呢?会计人员只是奉命刑事销毁账簿就不构成犯罪了吗?本文将给出答案。
裁判要旨
“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案情简介
一、2013年至2014年,文山市供销社经班子成员决定,对单位小金库的财务资料进行销毁。
二、在文山市供销社主任罗启文的授意下,财务人员郝某某、沈某某、陆将文山市供销合作社私设的两个分别由陆某、沈某某负责管理资金总额约300万余元人民币“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拉到文山市头塘坝旁的一条路边故意销毁,被告人沈某某与陆永玲将一部分未装订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文山市供销社办公室销毁。
三、2017年,文山市检察院以郝某某、沈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向文山市法院提起公诉。
四、文山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罪。
裁判要点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首先,对于公司老板来讲,我们强烈建议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为达到逃避部分税款等目的,设置内外两套账,私设小金库。常言道“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小金库从设置之日起,也即违法逃税行为也即开始,老板们的原罪也即开始积累,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要的是你不能保证你的那一句话或哪一个行为就会促使内部人员把你供出去。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前丢入金库的钱,不但要全额上税,会会面临大把的滞纳金和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得不偿失。更为要命的是,一旦股东内部不团结,这将会授人以柄,受制于人。
其次,对于财务人人员来讲,一不要违反会计法,设置两套账;重要的是要知道,小金库的账也是账,不可以说销毁就销毁,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是犯罪行为。不要对老板的任何要求都言听计从,不要认为受领导指示奉命办事就不犯罪,听从指挥具体实施也构成犯罪。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被修改)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我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隐匿了本单位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规避了国家对其正常的审核与监督,因此行为不合法。但是,“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不能因为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法和“小金库”涉及的资金违法,就认为涉及该行为和资金的有关会计资料不应依法保存。因此,本院认为,“小金库”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应当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被告人郝某某、沈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
文山市人民法院,郝某某、沈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云2601刑初57号】。
延伸阅读
一、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构成犯罪(案例1-3)
案例1: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晋0302刑初81号】认为,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的供述及证人高某某、牛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商继富因怕公司小金库帐目情况在其退休后暴露,在单位财务科,指使被告人侯林、康丽将公司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予以销毁,被告人侯林、康丽均表示同意,说明三被告人均有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隐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三被告人拒不提供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三被告人之行为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之构成要件。
案例2:濮阳县人民法院,马敬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0)濮刑初字第21号】认为,濮阳市某中学教辅书回扣款“小金库”账目的设立虽为法律所禁止,但是该校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即该账目的资金仍是公款,该账目仍是国家进行监管的依据,该款项的有关会计凭证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被告人马敬敏在临时保管本校帐外资金账目时,为逃避纪律监察部门对该账目的依法查处,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16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敬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罪名成立。
案例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学和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浙杭刑终字第676号】认为,2008年以来,徐某在担任建德市三都镇三江口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设“小金库”。徐某以没有保留必要为由,于2010年4月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24288.7元,后又于2013年12月再次将“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予以销毁,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589035.34元,两次涉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913324.04元。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二、私设小金库偷逃税款,经二次税务机关处罚,仍不缴税的构成逃税罪(案例4)
案例4: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何才元何丽逃税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喀中刑终字第126号】认为,上诉人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从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18日在上诉人何某甲、吴某某、何某分别担公司任董事长、财务部部长、会计等职务期间,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两套账簿,一套账簿用于记录公司的实际收支情况,另一套用于少列收入用于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纳税款合计:989164.83元,并为单位所有,故上诉人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后因该公司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先后二次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虽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但其客观上仍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拒不履行应缴税款,且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亦不符合税收法律的规定,故其拒不履行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明显,上诉人喀什地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来源:公司法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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