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相约在酒店发生性关系,见面后,突然起了争执,争执的理由令人哭笑不得。
你怎么跟之前发的照片不一样,我不玩了,曹某(女)说道。高某(男,1996年出生)说“我就是照片本人,只是看着比较老,所以跟照片差别有点大”。
曹某很害怕,想稳住他后溜走,就说让高某住这儿,其有同事在这里其去同事那里睡。但是高某拉住她的手哀求要发生性关系。
曹某拒绝了,并起身往外走。这时高某把曹某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曹某离开并报警,警方将高某抓获。2020年6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后高某提起上诉,2020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高某通过“某探”手机软件认识了曹某并且互相加了微信。二人聊天过程中,高某自称自己是北京某名牌大学研究生,并将自己的微信头像弄成一个帅哥。
2019年8月6,曹某从上海来北京出差。高某联系曹某,问起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
曹某没有反对,但让高某先把本人的照片发过来。高某给其发了之前弄的微信虚假头像的照片。然后,曹某把自己入住的酒店地址及房间号发给了高某。
8月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高某就来到曹某入住的酒店。之后二人在酒店房间见面后,发生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这个过程中高某一直用语言威胁,曹不敢做过多的反抗。之后高某向曹某道歉,并希望其不要把事情声张,然后离开了,还发了微信道歉。
曹某还去找对门的同事,但是没说什么事,在房间里哭了20分钟左右回来了。然后在淘宝上找了“陪聊”服务说了这件事,对方建议其报警,其大约在3点半左右拨打了“110”报警。
俗话说“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这句话不但适用于男性,同样也是也适用于女性。与一般的男性比较起来,玉树临风、美如潘安的男子也更讨人喜欢。
海水退潮了,才知道谁在裸泳。曹某发现高某并非图片上长得那么英俊潇洒,已经反悔。
但是,高某在哀求曹某给自己发生关系未果后,将曹某逼到房间床头处,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陌生男女相约发生性关系,若无金钱交易,不触犯法律,至多是一个道德上的问题。当然,如果一方已婚,那可能会涉及婚姻法上的婚内出轨、外遇等问题。
从刑法上说,陌生男女相约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相当于处分了自己的性权利。刑法上有个类似的法律名词叫“受害人承诺”。
它是一种法定的能够免除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情形。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对生命权的放弃,我同意你杀了我,你真的杀了我,照样是故意杀人罪。
当受害人做了多个承诺,应以最后那个承诺为准。本案中,曹某一开始是以自己的行为作出了发生性关系的承诺,但是当二人见面后,她也是可以重新作出承诺的。
她的性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高某违背曹某重新作出的明确的拒绝发生关系的承诺,强行发生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
刑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除了支付罚金外,处罚刑法的人要付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
因此,鉴于刑法的严厉性,在定罪的时候,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要能排除合理的怀疑的标准。
但是有些犯罪,其本身具有很强的隐秘性,能够找到的直接证据比较少,比如强奸罪、毒品犯罪等。
这个时候,法院在定罪的时候,就会结合具体案情和其他间接证据,灵活掌握,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之间,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
本案定罪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某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证实其认可自己用手按住曹某的手腕,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后来曹某可能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就同意了。
接着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意识到自己犯错误了,就跟她道歉,然后离开酒店回家了,还给曹某发了道歉的微信。其微信里给曹某的照片是从网上找的,不是本人。
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其一开始没有回绝高某要求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后来二人见面,发现高某本人跟照片差别比较大,就拒绝跟高某发生性关系。
这个过程中,她曾经往门口逃跑,但是还没开门就被高某拽了回去,其喊了1声“救命”,他就用手掐住其的脖子,其感觉喘不过气了,很害怕,就答应了。
后面过程中他一直用语言威胁,其不敢做过多的反抗。之后高某向其道歉,并希望其不要把事情声张,然后离开了,还发了微信道歉。
后来其去找住对门的同事,但是没说什么事,在房间里哭了20分钟左右回来了。然后在淘宝上找了“陪聊”服务说了这件事,对方建议其报警。
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其于8月7日来北京,其和曹某是朋友,都住在同一酒店。9日凌晨,曹某来其房间聊了一会,期间还哭了,但是没说具体什么事情,当时曹某精神状态不好,还说自己傻之类的。
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淘宝上做陪聊业务,2019年8月9日3时左右,其接到一女子的订单后和其进行微信语音聊天。该女子说自己被强暴了,说的时候情绪很激动,其就安慰她并劝她报警。
过了一会,该女子说已经报警了,说自己以前通过交友软件,成功约过1个比较帅的。
但是这次被人骗了,对方给的照片很帅但是来的是个中年人,对方来酒店后她不愿意,但是为了自己的安全,只好顺从。
5、被害人曹某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证实曹某于2019年8月9日3时左右,网上下单购买了人工陪伴安慰服务。
6、北京市某医院门诊病例,证实了被害人曹某的妇科检查情况;中日友好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曹某经诊断下肢软组织伤。
7、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了从被扣押的手机中提取出被害人曹某微信聊天及通话情况。
8、北京市东城区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曹某左侧乳房拭子擦拭物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高某、曹某的DNA分型。
以上是对高某定罪的主要证据,还有一些比如“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属于刑事诉讼法上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八种法定证据形式。
以上证据均在开庭时予以列举,经过质证程序,法院查证核实,并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据此做出了判决。
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加刑”。也就是说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话,二审是不会比一审判的重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之后,上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像一审法院那样,都开庭审理吗?
答案是不一定会开庭审理,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得比较多,审查之后,就会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
本案中,高某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高某的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高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据以认定“暴力、胁迫”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不足,认定“违背女方意志”的依据不足,高某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高某辩护人以将酒店监控录像作为新证据、调取讯问高某同步录音录像、要求被害人出庭作证为由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高某的上诉到底有没有根据?要求二审开庭审理,法院会同意吗?
首先,高某及辩护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根据。一审中,该案被害人有明确详细的陈述证实高某实施强奸行为违背本人意志,且被害人陈述内容与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
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害人与高某案发前交流、发送照片的情况,以及事后高某发送道歉信息的情况;
证人牛某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案发后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证人任某及书证能够证实被害人称其与高某相约发生性关系但被骗,自己不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被告人高某亦对其提供非本人照片、在酒店房间内拉被害人手臂、事后发送道歉信息等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高某确实对曹某实施了强奸行为。
其次,高某辩护人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一审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才会开庭审理。
本案中,高某未提供新的证据,上诉理由不影响原审定罪量刑。
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人及辩护人已对酒店监控录像发表意见,该证据并非新证据。
本案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已做详细陈述,一审庭审已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无开庭审理的必要。
因此,结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在书面审查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好奇害死猫。人们大都有好奇心,但是我们对于不良事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事情的好奇心,还是应该予以理性的控制,遏制住内心的冲动。不然的话,就会使自己陷入危险的境地。
本案中,曹某之前有过一次,成功跟帅哥约会的经历。这次还是如法炮制,没有想到这次栽倒了骗子手里,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希望大家能够以此为警示!拒绝不良性行为。
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女性意愿,侵犯女性的性选择权。至于受害人的职业、有无过错、反抗程度等,都不是本质问题,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女性大胆地说出了不,此时,男性朋友都应该立即停止。不然的话,就很大可能会触犯强奸罪,付出三年以上刑事处罚的代价。
本案中,曹某在嫌弃高某的长相后,已经明确拒绝高某,但高某还使用动作控制、语言威胁等强迫发生性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当然高某也因此而付出了四年有期徒刑的代价。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活动,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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