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岁退休仍支持误工费赔偿。2、伤残补偿金农村户口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多得赔偿4.5万元。3、住院10天没有流食、半流食仍支持营养费。4、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相同情况下最高金额。
2019年1月23日12时19分许,樊某驾驶辽A1xxxx号车辆在于洪区304线大兴与骑行电动车的杜某荣(本所当事人)发生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洪大队认定,被告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荣被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0天,均为二级护理。出院后休养76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2019年6月20日,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杜某荣胸部伤残等级为十级。
(1)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杜某荣受伤时59岁,已经退休,农业户口,没有固定收入,因此不同意给付误工费。当事人杜某荣向法庭告知月收入为2000元/月,但未能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
本所律师积极辩护及准备证据:原告虽未能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但有证据证明杜某荣系微商,收入不固定。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及杜某荣的诉讼请求,按照2000元/月赔付误工费。
(2)关于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辩称:因杜某荣为农业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照农业户口标准计算。如果按照农业户口标准计算,则残疾赔偿金为29312元,远低于城镇赔偿标准74684元。本所律师积极准备证据,证明杜某荣户籍地址已城镇化管理。最终,法院支持本所律师及杜某荣的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应为74684元。
(3)关于营养费保险公司辩称:杜某荣住院期间没有流食或半流食医嘱,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所律师辩称:关于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且提供出院小结载明需加强营养。最终,法院支持营养费500元。
(4)经过本所律师代理,杜某荣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已经是相同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金额。
根据(2019)辽0114民初14453号判决书,法院判决杜某荣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为误工费5733.33元、护理费1444元、残疾赔偿金746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836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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