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派遣(劳务派遣工与单位直招工人)

 2025-08-10 12:03:01  阅读 906  评论 0

摘要:首先,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也是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有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采用劳务派遣工人是一些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或人员紧缺的时候所使用的一种短期用工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劳务派遣工的性质劳务

首先,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也是企业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有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采用劳务派遣工人是一些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或人员紧缺的时候所使用的一种短期用工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

劳务派遣工与单位直招工人,待遇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劳务派遣工的性质

劳务派遣工人,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向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但是,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是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工人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才是真正的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作为劳务派遣工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才是真正的劳务纠纷。相反,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与单位直招工人,待遇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大家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派遣的工人与派遣单位之间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这种劳动合同不一样,区别在于,这种用于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除了包括一般劳动合同所必备的条款外,另外还要包括:被派遣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工人签订2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内按月支付工资。如遇劳务工人在无工作期间 ,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工人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人主要具有以下四大方面的权利:

一是,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二是,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与单位直招工人,待遇方面有什么不同呢?

关于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其他规定

1.用人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

2.用工单位决定要使用劳务派遣工人时,要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公示;

3.用工单位要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

以上是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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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人事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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