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光、王永宁 北京佳创律所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一、虚假诉讼的民事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认为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领域的虚假诉讼的案件频发。据媒体报道,2019年,浙江全省法院发现识别虚假诉讼案件2109件,罚款425件,拘留58件,涉罪线索移送公安1033件。2019年以虚假诉讼罪定罪的有99起案件、处以刑罚158人,同比分别上升98%和52%。据不完全统计,浙江法院查处的涉虚假诉讼案件中,约80%集中在民间借贷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汤国强、上海云屹茂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该案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4号]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再审申请人汤国强的权利能否得到民事救济的问题。上海市公安局2016年11月11日移送上海市检察一分院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载明(第7页)(案号为:沪公诉字(2016)3号):‘经依法侦查查明…三、王春华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春华在被害人(斯朝富)已汇款支付赌债人民币3.3637亿元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敲诈被害人斯朝富钱财和公司房产,先后逼迫被害人与汤国强签下两份1.5亿元借款协议,…,王春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并唆使汤国强持上述三份借款协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以查封被害人公司房产及股权为要挟,于2014年11月前后敲诈被害人斯朝富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公司房产(富绅国际商铺、办公楼,估价1.7亿元)斯朝富被逼以7100万元的低价‘转让’至王春华指定的个人名下,另一处公司房产(富绅中心,估价1.99亿元)斯朝富被逼网签至王春华指定的公司名下。…以下为王春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制造虚假1.5亿元流水过程...’从上述事实来看,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汤国强的起诉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应当对再审申请人汤国强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院负责人谈到,该解释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上述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虚假诉讼类型包括双方恶意通谋、还包括单方捏造事实,都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其中双方通谋型主要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合同、借条等方式,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法院生效裁判,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或减少对外债务清偿责任的目的,或者使他人无故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等。单方谋取非法利益型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虚假诉讼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任何人从事法律行为包括进行诉讼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损害他人的利益,所进行虚假诉讼,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规定的虚假诉讼类型:(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据媒体报道,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表示,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
目前,全国的司法机关利用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惩治双管齐下,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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