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网约车发生事故)

 2025-08-10 12:45:01  阅读 136  评论 0

摘要:案情介绍2017年7月30日晚,蒲先生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搭载乘客杜女士。到达目的地后,杜女士下车过程中,蒲先生在未注意观察右后侧车门是否关好的情况下,就驾驶车辆起步行驶,造成杜女士左脚卡在车门内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蒲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蒲先生要求保险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30日晚,蒲先生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搭载乘客杜女士。到达目的地后,杜女士下车过程中,蒲先生在未注意观察右后侧车门是否关好的情况下,就驾驶车辆起步行驶,造成杜女士左脚卡在车门内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蒲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蒲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但遭到拒绝。

蒲先生想不明白,我这保费也没少交,怎么就不赔了呢?随后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实际审理

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

本案中,相对于蒲先生的轿车,杜女士是属于本车人员,还是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者?此问题的确定,是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从整个事故的发生过程看,侵害发生时杜女士的身体尚未完全离开车辆,仍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对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蒲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投保的性质为家庭自用车辆,而蒲先生将该车辆用于营运,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蒲先生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商业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分析

私家车注册为网约车,从事载客生意的时候,不论兼职还是全职,车辆的使用性质就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这一点,恰恰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理由。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车辆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

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

那么类似本案中这种“家庭自用转为营运车辆”的保险理赔应该怎么拿?

首先,在车辆注册网约车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车辆性质进行变更。这个过程中,少不了要补缴一定的保费。

但是现在很多车主为了省钱,对相关规定“选择性失明”。结果就是一旦事故发生,依然没法理赔,便宜没捞着,还憋了一肚子委屈。

另一类车主心存侥幸:虽然注册过网约车但是我就没接过单。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出险,只要出险,只要出险,都会被怀疑是商业载客,免不了重演那些悲催网约车司机的理赔故事。

网约车车主要么考虑注销账号,从平台网约车队伍中离职;要么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转交商用车的保费。

如果这两点都不想选择,要是在载客期间出了事,那就只能认栽了,想要保险理赔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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