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参与政府采购,我们汇集了政府采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了答案,以供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他行业人员参考学习!
答:不可以。小微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小微事业单位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能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能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折扣等政策。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作出明确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小微事业单位并不在扶持政策范围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答:可以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对此作出更明确的规定:(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3)采购人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同时还规定了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五种情形:(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2)因确需适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答:不可以作无效认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答:不可以。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采购进口产品还是本国产品,都不允许指定品牌,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Q5:采购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吗?
答: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属于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预算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使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产品采购可以在内控制度下自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答:需要。设置核心产品的规定并没有说仅限本国产品采购。招标采购中,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设置核心产品,非招标采购中,应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设置核心产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答:一般项目不可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外资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中对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作出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 等方面不得对外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 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括各类所有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该法还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十六条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
答:可以。从2021年开始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供应商只需提供市场主体证明,其他材料诸如财务状况报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要求,可以实行承诺制。与此同时,要扩大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范围,通过查询可核实材料真伪。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规定,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答:资格条件应当是主体取得供应商、资格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客观条件,必须客观、明确。“企业信誉”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如果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需要设置相匹配的“企业信誉”条件,应当设置更明确的“企业信誉”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答: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编后语:上述十问十答,是我们针对政府一些比较常见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重新遴选和审定的答案,希望可以帮助更多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更多政采知识。如有不同见解或答案,欢迎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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