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何永萍
83岁的苏大爷和老伴梁大妈是一对退休工人。2002 年,独子苏先生离婚,第二年苏先生因为心肌梗死去世,留下才10 岁的孩子小苏。之后老两口与孙子小苏相依为命,2019 年1 月,小苏已经27 周岁。同年,苏大爷所居住的房屋拆迁,一家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不菲的拆迁款也分到了苏家。
随后不久,苏家便接到了被起诉的传票——童小欣自称是已故苏先生的私生女,她将苏家三口诉到法院,要求继承拆迁房屋的拆迁款,而童小欣的母亲,则是在15 年前曾经在苏家当过保姆的杨女士。
童小欣起诉称,2002 年,当时父亲苏先生离异不久,不方便结婚,母亲就以苏家保姆的身份住进了苏家,随后苏先生因为突发心肌梗死病逝,其母亲就独自回到了河北老家。第二年便生下了童小欣,之后一直由母亲杨女士抚养。
为了证明与苏家的血缘关系,童小欣向法院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
苏大爷与老伴儿感到十分错愕,儿子去世10 多年,怎么会突然蹦出一个孙女?全家还被这个“孙女”一起告到了法院。苏大爷回忆说,2010 年8 月26 日, 曾经在苏家当过保姆的杨女士再次登门,拿着一份文件让苏大爷签字,视力不好的苏大爷问是什么文件,杨女士回应说,自己的孩子童小欣要在北京上学,因为曾经在苏家当过保姆,所以请苏大爷签字做个证明。当时杨女士对童小欣与苏家的关系只字未提,苏大爷没有多想就签了那份文件。直到现在才明白,那份文件其实是一份关于确认童小欣身份的情况说明,杨女士拿着该份文件,作为让童小欣讨要拆迁款的有力证据。
【争议焦点】
童小欣能否诉请法院继承过世父亲的房屋拆迁款?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童小欣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款需首先证明,她与苏先生存在父女的身份关系。童小欣提供的出生证明与副页不一致,导致不能证实二人的父女关系;而苏大爷所签字的情况说明即便真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也不能以此确认童小欣与苏先生之间的身份关系属实。因此,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童小欣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由于被拆迁的房屋为苏先生所有,若童小欣确实是苏先生的女儿,自然可以分得拆迁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童小欣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她要求对苏先生遗留下的房屋的拆迁款进行继承。
继承权属于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胎儿因尚未出生,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对于胎儿是否可以分得遗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见,虽然胎儿因还不具有生命不享有继承权,但在对遗产进行处理时,仍然应当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
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子女中包括私生子女,因此,未婚遗腹子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的童小欣如果能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其与苏先生存在父女关系,就可以获得继承资格。
一、非婚生子可以参与遗产分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非婚生子女是享有继承权的。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国家的公民,所以,国家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对其加以保护。
二、非婚生子女怎么继承财产
1. 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继承的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一顺位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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