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山东临沂的一名女子(杨女士)因房产问题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三个结婚证。为了自证清白,女子曾到当地民政部门和法院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均被驳回。2020年8月19日,女子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两天后,当地检察机构向当地民政局发出建议,最终成功解决了杨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
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不予立案,所以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那么杨女士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就陷入了死循环,明明是婚姻登记机关把关不严,却需要杨女士承担重婚罪的不利后果,那么杨女士该怎么办,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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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因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原告于2020年5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应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焕花的起诉。
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书纠正行政违法,把冒名的婚姻登记撤销。同时,行政机关做出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1、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3、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4、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5、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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