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外一
模式: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二)例外二
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的处分权
(1)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设立。
<注 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概念
出卖人为同一人;
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合同;
订立每一个合同时均为“有权处分”。
(二)特殊动产移转规则递进关系(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已经交付的取得所有权,并可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己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应予支持;
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注意>没有这一项:支付价款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三)普通动产移转规则递进关系
已经交付的取得所有权;
已经支付价款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应予支持;
未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注意>没有这一项:登记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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