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法律免费援助中心(槐轩君说法丨力争孤证不予认定)

 2025-08-10 13:54:01  阅读 319  评论 0

摘要:案情简介惠某系外地务工人员,因与妻子吵架,自己独自居住在暂住房。因生活空虚无聊,其逐渐染上吸食毒品的毛病。从2017年12月开始,惠某陆陆续续在自己暂住房内和朋友一起吸毒。2017年12月19日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宁波市北

案情简介

惠某系外地务工人员,因与妻子吵架,自己独自居住在暂住房。因生活空虚无聊,其逐渐染上吸食毒品的毛病。从2017年12月开始,惠某陆陆续续在自己暂住房内和朋友一起吸毒。

2017年12月19日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通知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惠某予以法律援助。经审查,由于惠某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此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符合法律援助范畴,故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胡琳琳承办此案。

处理结果

援助律师胡琳琳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惠某,向其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两笔犯罪事实表示认可,对于其他几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其辩解为因为他和马某相熟,马某可以直接进暂住房,他发现马某时,马某已经在其暂住房里吸毒了。惠某认为上述这种情况不属于容留他人吸毒。援助律师向其解释了容留他人吸毒这个罪名以及相关的规定。在第一次会见后,援助律师胡琳琳随即同法院联系了阅卷事宜,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通过详细的阅卷,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第1、第2笔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时,援助律师胡琳琳对事实部分提出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第1、2笔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对量刑部分提出意见,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次犯罪没有营利,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犯罪事实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处被告人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点评

一、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条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有几种情况存在:对单纯容留行为的,一般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对以牟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一般在法定刑幅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罚;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的,一般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与贩卖毒品罪进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惠某与其容留的马某等人系朋友关系,惠某并未牟取任何利益,也不是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容留,只是单纯的容留行为。

二、被告人认罪是否就可以定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不仅需要相关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更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本案中的惠某所涉的第一笔、第二笔犯罪事实只有其本人的供述,该证据虽然无非法取证的情况存在,但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最终对此二笔事实没有予以认定。

来源丨北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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