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预缴税款会计分录(会计)

 2025-08-10 14:54:01  阅读 261  评论 0

摘要:会员:我公司是黑龙江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初在新疆承包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未在新疆预缴税款已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大成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会计-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及未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会员:

我公司是黑龙江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初在新疆承包一工程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若未在新疆预缴税款已超过6个月,该如何处理?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财税〔2018〕32号文件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将10%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你公司在新疆提供建筑服务,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计算并向新疆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超过6个月未在新疆预缴的税款,由你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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