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经常发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协议还未签订,政府为了加快征收进度,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见,强拆房屋的被告一般应当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如果房屋是被偷拆、强拆发生时被征收人无法进入现场取证,这时,强拆已经发生,被告该如何确定?
集体土地征收适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强拆行为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或职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强拆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因此,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行政行为受益原则推定有权政府或部门为强拆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房屋被强拆时及房屋偷拆后,一定要立刻报警并要求警察及时出警,如果是因为政府征收行为警察无法介入,这时可通过与警察的通话录音或者警察的出警书面记录固定下强拆主体;此外,也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申请查处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查明强拆主体。
中征律师提醒:强拆发生后,要及时确定强拆主体,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不服的,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从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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