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佟湘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一般来讲,在城市里买房子,交完钱不久后就可以拿到房产证。但在农村却不是这样,农村自建房想要拿到房产证要经过协商、申请、审批等流程,即使顺利走完所有的流程,后期也有可能胶之于各种纠纷中。
这不,家住F省H县的辛某新、张某花就因为房屋产权证的事情,痛苦不堪。
故事:来龙去脉
事情大抵还要从十多年前说起。
2007年11月20日,H县国土资源局与辛某新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辛某新出让土地,出让的宗地位于H县朝阳一路东段北,宗地编号为xxxxxxx,宗地面积487.05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358.57平方米,出让宗地的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67年12月31日。
2009年4月1日,辛某新向原H县房产管理局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及土地证、出让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说明、测绘成果等相关材料,请求办理位于龙源镇朝阳一路东段北侧的房产登记。
两天后,经相关人员初审、复审、批准,原H县房产管理局向辛某新和张某花颁发了武房权证龙字第00007920-1和武房权证龙字第00007920-2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辛某新、张某花,属二人共同所有,房屋坐落龙源镇朝阳一路东段北侧(简称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
然而,2020年7月9日,H县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认为案涉房屋是辛某新与张某花于2009年4月1日申请办理的,二人在初始房屋权属登记时未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证明。
紧接着,2020年7月17日,H县自然资源局向辛某新、张某花送达《告知书》,让其三个工作日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经过一番波折,2020年10月16日,H县自然资源局作出2020-00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将辛某新、张某花拥有的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予以作废。期间,辛某新、张某花虽提出异议,但H县自然资源局却认为二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上诉路:一波三折
房子是自己辛辛苦苦盖的,房产证也在自己手上,为何房屋产权能被直接作废?
面对H县自然资源局的做法,辛某新、张某花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将H县自然资源局告上了法庭。
但一审法院却认为,辛某新、张某花上诉理由不足,不予以支持,因此驳回了辛某新、张某花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一结果,辛某新、张某花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及孔维松律师。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辛某新、张某花(以下简称上诉人)二人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定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庭审中,杨念平律师及孔维松律师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案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根据该条规定,对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的法定前提条件是“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但上诉人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灭失,房屋亦未遭遇灭失、毁坏等导致物权消灭的情况,房屋仍处于上诉人正常的管领,控制之中。
此外,案涉房屋为上诉人投资建设所得,在房屋建成后,甚至无论是否登记,即原始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上诉人至今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动产权利并未灭失,被上诉人作废不动产权证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次,杨念平律师及孔维松律师称,被上诉人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中援引的规定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是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但案涉房屋登记于2009年。根据法不及既往原则,对2009年的房屋登记问题进行处理,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规定即《房屋登记办法》,不应以后来颁布的规定评价,处理先前的行为。
同时,两位律师表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房屋登记,除非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予以证明,并且证明登记人故意隐瞒提交虚假材料的,才可以启动撤销登记程序。而不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滥用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
最后,杨念平律师、孔维松律师表示,案涉房屋所在地存在征收程序的前提下,被诉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且不符合比例原则,一审法院不采纳上诉人提交的关于征收的证据、忽视当地存在征收程序的行为严重不当。
对于两位律师的诉称,被上诉人H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H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子以维持。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案涉房屋登记时间是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期间,但根据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该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该条例不一致的,以该条例规定为准。因此,被上诉人适用国土资源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本案中,被上诉人H县自然资源局以涉案房屋登记档案里没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和“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为由,依职权启动更正注销程序。根据H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其在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00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时,既未对辛某新、张某花提出的异议作出回复,亦未作出注销登记等相关行政行为。因此,被上诉人H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20-00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上诉人H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001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的判决。
面对这份迟来的正义,辛某新、张某花激动不已,并给杨念平律师、孔维松律师送来了一面锦旗。
现实中,类似的案件数不胜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目前随着农村房产和宅基地确权工作的推进,很多围绕房屋产权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如遇上述情形,请大家一定记住找专业的律师帮忙,以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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