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吴女士通过网络认识,两人聊了几天后觉得很合得来,于是谈好价格准备去酒店开房。
但是在快要发生关系的时候,吴女士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不想再继续下去。还说这次的钱也不退了,等什么时候有时间再约,就当下次的嫖资。
王先生不干了,都说好了来酒店开房发生关系的,钱也给了,现在说不继续就不继续,谁知道是不是在骗人呢!于是王先生强行和吴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后,吴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又不是要拿着你的钱跑路,只是推到下次都不行,还强迫人。越想越委屈,就称自己被强奸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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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是吴女士先违约,既然不愿发生关系了,就应该把钱还给人家,等下次约的时候再给钱。既然不愿还钱,就应该继续。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关键,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基础之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就好比你和别人赌博所建立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是同样的道理。
不管是特殊工作者,还是男性朋友的女朋友或老婆,她们都有性自主权,他们可以决定发生关系的对象、时间和场所。
因此,就算王先生付过钱,但他强迫吴女士发生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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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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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还有以下几种情况,就算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通常发生在情侣或熟人之间)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1. 女方要求男方带上安全套,但男方不愿意,强行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2. 女方要求发生关系要避开月经期,男方不愿意,在女性来事期间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3. 男方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而女性处于发病状态,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即使是双方自愿,也涉嫌构成强奸罪。
4. 女方要求去酒店开房或回家做,男方非要在公园座椅或别的比较开放的地方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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