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步入职场的时候
我们都需要和企业签署劳动合同
但可能会遇到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
那么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这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
那么,让我们带着疑问
先来看一起案件
小陈是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一次招聘中,经过企业的层层筛选,最后予以录用。
在录取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的招聘程序向小陈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标注了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及工作报酬等。
小陈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用工期间,双方均按照“录用通知书”的相关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可就在小陈入职的半年后,公司进行了裁员。小陈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发给拟录用者的通知,意在告知应聘者已被录用的情况。在理论界一般将录用通知书视为一种承诺,也有人视其为一种要约,但是无论作为承诺还是要约,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签订的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正式的法律文书。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欲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结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可知,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关系能否建立还需取决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
而劳动合同则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一些必备条款。
在本案中,“录用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符合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且公司和小陈都对该“录用通知书”签字确认,该“录用通知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
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等各方面考虑,应认定“录用通知书”为劳动合同。
因此,对小陈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而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的诉求,仲裁委予以驳回。
结合《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要约、承诺的相关规定可知,应聘者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即用人单位)时,承诺生效即劳动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如果应聘者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时间就是其到用人单位处上班的时间的话,这种情况下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时间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是同一的;
但如果表示接受录用通知书,隔了几天之后才到单位上班的话,这种情况下接受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在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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