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拟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补偿。
王林是个大厨,主要是做单位食堂的大锅饭。2017年2月13日,王林被眉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招为厨师。入职一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日。公司给开的薪资是每个月6800元。
2018年2月6日,劳动合同期满前一周,公司与王林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12日止。
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上出现了问题,忘记了对王林劳动合同的处理,王林虽然仍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但实际上并无劳动合同,属于“裸奔”。
2019年8月,公司与王林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林后于2020年6月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但被西城区仲裁委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仲裁请求。
经过咨询,王林确认具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奔房山区申请劳动仲裁。
王林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42,000元;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84,323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552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7081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250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王林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751.72元,驳回王林其他仲裁请求。王林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林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农业银行的交易明细,以证明自己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412元;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以证明2017年3月-2018年7月、2018年9月-2019年8月社保均由公司缴纳。
同时,王林主张银行交易明细和社保缴费记录可以证明自己在劳动合同于2019年2月12日期满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
法院向公司发出了传票,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根据王林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和社保记录,可以认定王林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并未与王林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林要求支付2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
王林称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到庭就此发表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林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王林主张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因为王林没有就加班事实提供任何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40,568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差额6486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400元;驳回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因未妥善对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管理,未及时与劳动合同到期员工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为自己的管理疏忽付出了代价。
这也给其他公司以警醒,HR在日常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建立好劳动合同台账,每天早上到公司上班第一件事,就是看一看哪些员工的合同快到期了,提前对劳动关系处理形成方案,千万别是一本糊涂账。
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并不仅仅是在员工首次入职时才会触发,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员工续签,也同样是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一样承担未签劳动合同2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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